“微商”被电子商务法纳入监管范围

新的电子商务法条例被公布出来了,这一次躲不掉的微商被纳入了经营者范畴,以前也没说不包括微商,只不过这次进一步明确了。

6月19日上午,在京召开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立了规矩更加明确了: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提供网络服务或者网销商品的经营者,也将纳入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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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今年这次刚出台的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微商也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还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退还押金”的不当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消除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换算消费者能力报价。

其中违规搭售商品最高罚五十万,不及时退还押金最高罚五十万,革掉“大数据杀熟”带来的后遗症。

典型的例子如:网友爆料携程在线订票“热心”帮忙勾选航空保险、酒店大礼包等付费服务项目,存在消费误导。一些共享单车平台退还押金遭遇客服联系不到,甚至公司人去楼空。

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这次电子商务法三审监管通过后不知道能不能填补这一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避免钻空子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