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的程序員在京東到傢平臺做程序員,試用期3個月未合格被公司勸退,在離職當天,私自將即將上線的京東到傢平臺系統代碼全部刪除,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為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公司花費3萬元聘請第三方公司恢復數據庫。
看完這個判決書後我心裡就有2個疑問:
1,為什麼正好是試用期3個月到期時才勸退?難道是公司故意為之?轉正的最後一天被勸退,估計是心裡不爽。
2,刑事書裡寫的是刪的代碼片段,又不是數據庫的數據,而且顯示的登錄瞭代碼托管平臺,基本確定是git平臺,就算刪瞭代碼也能回滾。刪的隻是可以恢復的未上線的代碼,導致的後果是項目延期,並沒有破壞已有項目啊。退一步講就算這麼多全刪瞭難道這個部門就他自己嗎其他人都沒拉下來過代碼嗎?很難想象一個人自己刪瞭之後還能到處找不到全部代碼?
猜測啊,這個公司的主管領導和程序員2人都有問題。
可能是這位程序員平時態度、人品方面有問題,試用期結束後,主管不想要他瞭,隨便找理由說“不合格”便勸退瞭,按理說也是正常操作。
而這個程序員也傻,心想自己辛苦寫瞭3個月的代碼,結果公司不給轉正,一怒之下,就刪除瞭代碼。唉,明明是普通的勞動糾紛,結果程序員這麼搞,變成瞭刑事犯罪瞭。
真是“傷敵100,自損10000啊”,這位1992年的程序員還是太年輕瞭,蹲10個月 這尼瑪以後沒人敢用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