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做公益诉讼的原告呢?

如果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但是,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如今随着社会公共领域事务的日益频繁,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此问题。

公益诉讼的急先锋

1996年,福建公民丘建东到法院起诉龙岩市电信局,因为它没有执行在半夜和节假日打电话半价的决定。但初次上诉遇到了障碍,电信局长和法院院长都找他谈话,他不得不撤诉。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电信局仍然没有执行半价的决定,于是二次上诉,但在巨大的压力下,他又一次撤诉。这一次,他看到了人们失望的眼神,心里有一种难以名状的痛楚。他离开家乡,专门到北京,第三次上诉电信局,这一次他成功了。仅仅一块二的官司,他不图利,只是要个说法。丘建东一夜成名,被人们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硕士郝劲松在五棵松地铁站上厕所收费五毛,索要发票未果。于是,郝劲松把北京地铁公司告到法庭,要求开五毛钱的发票。最后,郝劲松胜诉。2005年,郝劲松发现在火车上买东西也不给开发票。在4个月内,他连续3次把铁道部告上法庭。虽然没有胜诉,铁道部随后向各铁路分局发出通知,铁路系统出售商品必须开发票。郝劲松被称为打破部门霸王条款的第一人。

2006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涉嫌欺诈,被驳回。原来去年,李刚在物美大卖场买了一盒乐天口香糖,发现上面有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他从卫生部和认监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都没有查到全国牙防组的名字,这说明全国牙防组根本没有认证资格,对消费者造成了欺诈。于是,他在西城区法院把物美卖场、乐天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告上法庭,由于全国牙防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被告资格,无法立案。因而,李刚又把物美卖场、乐天公司和卫生部告上法庭。虽然这次上诉失败,但随后卫生部和认监委解除了全国牙防组这个团体。这些先行者被大众称为刁民,但他们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战,是值得我们钦佩的。我们发现这些先锋们进行的诉讼都是成本比较小的诉讼,如果遇到了大案怎么办呢?

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1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湾石油钻台发生泄漏,由于公司迟迟不作处理,导致600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到污染,渔民损失达1亿元。中国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石油公司是责任方,但康菲石油公司百般辩解,称没有证据表明海水遭到严重污染。

社会的公益遭到损害,谁来对康菲公司进行公益诉讼呢?国家海洋局本来想进行这场诉讼,但法律上没有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没有法律的支持,很难胜诉。107名渔民联合向康菲石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法院不给予立案,因为他们的证据不足。诉讼代理人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希望能提供必要的证据,但得不到回应。

2012年5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良化工铬渣污染案进行宣判,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们一直密切关注着这个案件的进展,因为这次公益诉讼的主体是非政府公益组织:北京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非政府公益组织能够进行公益诉讼,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诉讼并不是那么轻松的,其中的艰辛恐怕只有诉讼成员才能体会到。他们要调查,他们要取证,他们要聘请专家,特别是污染技术鉴定费用非常高昂,少则几万多达百万,一张来回机票就几千,如果打输了怎么办?

2010年7月3日,由于大暴雨,福建紫金矿业的污水发生渗透,汀江水受到严重污染。福建环保局在龙岩市法院起诉紫金矿业,紫金矿业被罚款近3000万元。2010年9月21日,广东紫金矿业分公司发生溃坝事件,22人死亡,大量房屋倒塌,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损失严重。此后,两地受害者852名农民群体向法院起诉紫金矿业,索赔1.7亿元。我们看到这次诉讼的主体是环保部门和农民群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困境关键在于诉讼的主体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使得立案困难,这引起法律界的争论。

谁来做原告

公民个人能否做原告?赞成者认为,公民个人可以做原告。因为不合理的甚至丑恶的现象方方面,只有发动群众的力量,打人民战争,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快地好起来。比如当前比较泛滥的食品安全问题。反对者则认为,公民个人只适合比较小的案件,如果遇到大案,如云南铬渣污染案,公民个人根本没有财力来支撑。如果遇到群体性案件,如852名农民起诉紫金矿业案,假设每个人都去起诉,那企业和司法机关将不堪其扰。

检察机关能否做原告?赞成者认为,检察机关做原告是最合适的。因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社会的利益,是最有权威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是做原告的。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做原告,而且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应占有主导地位。反对者则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国家和被告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而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对等的。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如果它既是原告又是监督者,这样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行政机关能否做原告?赞成者认为,行政机关做原告有它特殊的优势。一方面表明政府的态度是支持的,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强大的技术力量来支撑,还有一方面即实践中已有了先例,如环保机关对污染企业的诉讼。反对者则认为,行政机关掌握行政权力,管理者社会单位,一方面有可能与被告串通一气,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它做原告,行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对被告同样是不公平的。

社会团体能否做原告?赞成者认为,社会团体做原告是一个重大进步,在云南铬渣污染案例中,草根组织北京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做原告,被认为是公益诉讼的重要里程碑。反对者则认为,社会团体太宽泛,可以把一切社会成员都纳进去,这样容易造成滥讼,再说司法机关也不容易把握。

此外,从司法实践看,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被驳回起诉。

但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把公益诉讼写了进去,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得比较模糊,难于把握,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