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由广东省深圳是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0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载明,深圳市顺丰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将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是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东峡大通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顺丰公司因东峡大通公司拖欠运输服务费人民13,689,037.3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峡大通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3,689,037.30元;2、东峡大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1,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暂计至2018年9月15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为止);3、东峡大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截至起诉之日,上述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3,689,037.30元。顺丰公司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根据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13,689,037.3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债权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丰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人民币13,689,037.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3,689,037.3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0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在判决结果下达之前,经顺丰公司申请,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粤0306执保698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天津分行鞍山西道支行所设账户11×××0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3,750,637.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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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贵阳杨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