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需满足哪些条件?”村改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如何处置?

“村改居”(村委会改居委会)是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国家对“村改居”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村改居”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人员安排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村改居”需要哪些条件?

关于“村改居”的条件,《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一)城市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山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规定“村改居”的基本条件为:1、拟撤销的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2、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3、所辖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4、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资产改制,产权关系明确。

由上可知, 国家对“村改居”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定的,不满足相关条件,不能“村改居”的。

二、“村改居”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山东规定,“村改居”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改为居委会的建议。

2、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后,应组织召开原建制村村民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改居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改居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申请,并将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发出批复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批复后,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适时指导“村改居”社区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三、“村改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如何处置?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04年之前,不少地方通过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即“村改居”的方式将原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深圳。由于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规避了国家的征地审批手续,规避了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规定,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学习深圳的做法,不通过征收而是通过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 36号)明确规定:"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因此,“村改居”后剩余的少量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只有依法经过征收才能变为国家所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