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全国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今年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收官之年。那么,土地确权结束后,下一步农民该怎么办呢?
我们知道,确权是基础,让确权后的土地帮农民增收更为关键。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有了确权的“定心丸”之后,如何把土地经营权用活?比较普遍的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目前,农户更多是选择出租或转包的方式。这里要跟您说的,是入股。
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让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加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发展之中,为农户如何用活土地经营权指明了道路。
何谓土地经营权入股?
根据《指导意见》,此处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就是“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主要指农户家庭承包地。
给大家解释一下,作价,是指估定价格;作价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的时候,股东交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能转让的财产,来取得股权。
用在此处,意思就是将一定时间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估价、作为出资,投入到龙头企业或者合作社,相应的土地经营权就转化为了农民对企业出资的股本金。
土地经营权入股这样做的目标和好处是什么?
对普通农民来说:可以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自己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对合作社、企业来说:便于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对整个农村来说:可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总的来说,好处还是非常多的,可以实现共赢。
土地经营权如何入股?
按照六部委的指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大致可以有以下操作方式。
1.入股形式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要提示的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
2.经营权作价
股份有多少,得看股本金有多少,也就是你的土地经营权能估到什么价。
《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
3.股份安排
《指导意见》要求,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4.收益分配
在入股的状态下,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六部委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还可以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尤其是正在打脱贫攻坚战的贫困地区,六部委建议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
这种入股的方式对农民来说,无论是外出打工,还是到龙头企业打工,都可以在工资之余享受到土地经营权带来的保底和分红收入。
5.风险防范
产业化经营是面对市场,难免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怎么来防范风险?
六部委指出,应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比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里也要着重对农户进行风险提示。
6.退出机制
《指导意见》也明确,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如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什么时候开始试点?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有优惠和支持吗?
这个肯定有。《指导意见》中专门有一条是“加大支持力度”,其中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
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
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之后,农民是必须入股吗?
请牢记这个原则:自愿!
《指导意见》用较大篇幅标明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
1.要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2.要严守政策底线。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还是属于农户的,并不属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要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