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长公通[2018]43号)(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对市外迁入长沙市人员的相关落户条件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2种情况不能再落户长沙
《通知》对市外迁入长沙市人员的相关落户条件进一步规范如下:
1.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3.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4.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5.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6.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7.符合以上第1条、第2条、第6条规定的落户条件,与我市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至我市以外工作的人员迁入落户的不予办理。
8.户口在株洲市、湘潭市区域内的居民,投靠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迁入落户的不再办理。
符合《通知》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凭证材料。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二、落户长沙的方式有哪些?购房落户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结合《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目前落户长沙的方式有21种,包括:夫妻投靠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离婚回原籍落户;收养落户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家属随军落户;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务工人员落户;购房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刑释人员落户;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其他回原籍落户。以下为购房落户的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购房落户条件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
(二)购房落户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4、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5、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关于各种落户方式需满足的条件、申报落户所需材料、去哪办理和办理时限等问题,具体可查看《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