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狗的主人需要赔偿吗?

宠物狗被咬死

刘女士刚从一家大型国企退休,收入不错,爱人呵护有加,儿女事业有成,应该生活称心如意,但有一件烦心事让她数月卧床不起,差点见了阎王爷。怎么回事呢?原来,儿女担心刘女士不适应退休后的生活,给她买了一只小狗,属于名贵品种。会说话的小眼睛,会摇摆的小耳朵,浑身雪白的长毛,纤纤细腿,像大家闺秀一样踱来踱去,特讨人喜爱,谁见谁夸。一路走来,吸引了无数行人的目光,刘女士感到特满足。

但是,一天傍晚,彩霞满天,树木葱茏,刘女士领着狗宝贝优雅地散着步。突然,一只凶恶的藏獒从路旁斜穿过来,猛地把狗宝贝扑倒在地,锋利的牙齿死死咬住狗宝贝的肚子,鲜红的血沽沽而出,肠子都漏了出来,狗宝贝当场毙命。这残忍的一幕,让刘女士目瞪口呆,愣在那里,不知所错。

那只藏獒的主人是王先生,由于疏忽,这个惹事的家伙自己溜了出去,结果引发了一场狗咬狗的血案。这次事件不仅给刘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带来了巨大的身心损害。刘女士找到王先生,希望能够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王先生认为,狗咬狗属于动物之间的行为,与人无关,因而拒绝赔偿请求。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不得已把王先生告上法庭。此案例引起人们的热议。

狗主人之间的法律问题

有论者认为,狗咬死了另一只狗,这与狗的主人无关,因为狗虽然有生命,但没有思想,狗咬狗的行为不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因而狗主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一论调显然站不住脚,狗有它们自己的主人,主人对它们有饲养权和管理权。如果这只藏獒咬的是人,藏獒主人王先生肯定无法逃脱自己的责任,即使这次咬的不是人,王先生也应该负起自己作为主人的责任。

既然这次狗咬狗与人有关,那它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呢?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侵权案件,因为王先生有过错,他没有管好自己的藏獒,其藏獒又实施了侵害行为,给刘女士造成了损害,并且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过这个案件并不符合构成侵权案件的几大要件:一是侵害行为施行者不是人,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王先生没有主观故意,他的行为不是主观过错行为。

如果不是侵权行为,那么它是什么呢?它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就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件。这个事件是刘女士和王先生都没有预见到的,并且发生的概率也是极低的。

如果是意外事件,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民事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当事人有主观过错,应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后果由双方共同平摊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主观上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这三个原则来分析,在这个“狗咬狗”的案件中,王先生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他客观上是有过错的,他没有管好自己的狗,导致惨案的发生,他应该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刘女士的大部分经济损失。

狗主人的精神赔偿怎么算?

那么,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呢?本案中刘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数月卧床不起,面容枯槁,身体消瘦,心中的阴影久久挥之不去。从后果来看,刘女士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并没有满足刘女士的愿望,这是法律的一大遗憾。我国法律当前对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精神损害行为应该是由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但在本案中,刘女士的精神损害行为却是由于狗的行为导致的。二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重点放在了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肖像权等,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也考虑,但不作为重点。三是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易过多地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从本案来看,刘女士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确实对她有点不公平,但又必须顾全大局,确实是个两难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