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归谁?可补给没有土地的人吗?

二轮土地承包虽有三十年不变政策,但是许多村组根据二轮承包推行的“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和群众意愿,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多次小调整,而承包合同并没有进行及时变更。也有部分二轮土地承包时,因耕地土质、地力、远近等因素,采取将地力等级较差耕地,按一定折扣比例折算后分配,造成实际面积多于合同面积。也有部分地区由于自然灾害、水利兴修、农田整治等因素造成田地面积、四界变化,导致承包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所以很多农民朋友反映承包合同的面积、四界划分与实际占有情况存在不一致现象。

农村土地确权多出的土地归谁?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指出,要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由上可知,不论实测承包地面积大于或小于二轮承包合同和证书登记承包地面积,应依据本次土地确权查实结果据实登记,不得随意调减或调增农户承包地面积。


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

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测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此外,如果是由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登记错误,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簿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登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与承包地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依据本次确权登记中查实的农户土地承包信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备案登记。

土地确权多出的土地,可补给没有土地的人吗?

前面我们已说明本次土地确权是依据查实结果据实登记,不会随意调减或调增农户承包地面积。所以不会补给没有土地的人。

另外需说明的是,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简称为确权。土地确权并不是重新分地。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期间,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除特殊情况),发包方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所以不能补给没有土地的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