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导指使、授意、强令,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案件,偶有发生,笔者2017年就在陕西西安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具体执行人员是否会涉嫌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并非一刀切,而是“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受领导指使、授意、强令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是不一样的。但是,就司法实践和笔者接触的案例看,司法机关处理受领导指使违法履行职务的案件时,对具体执行人员的处理,也会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笔者2016年接触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件为例,该案涉及到基层法院的领导指使派出法庭的庭长违法立案,庭长再指派法官审案。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指使庭长违法立案的法院领导构成滥用职权罪,违法立案的庭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审理案件的法官,区分涉案程度的不同,有的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执行的内容是否“明显违法”,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着重要意义。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但书”明确规定:“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就有这样的一起案例: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的被告人夏某和刘某,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给违法建筑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沈丘县法院一审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周口市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受领导指使、授意、强令,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具体执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执行的内容是否“明显违法”;(2)行为性质;(3)执行人员是否提出反对意见;(4)危害结果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