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农村有旧房一栋,拟翻建。原来邻居盖房子,其中一部分盖在隶属我家的土地证上了。后由于台风问题。邻居房屋已倒。现我旧房翻建,遭对方阻拦。对方表示原来他们的房子建在上面,我们翻建破坏了他们原来盖在我方土地的地基。对方土地房屋均无权证。原来对方盖在我方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是否随着房屋灭失而消失。
占用别家宅基地建房不合法
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你别家宅基地上建房是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翻建房屋前最好先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需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但因历史原因,之前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按现在的地方标准来看,可能超出了,像苏州就规定,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核减掉超出标准的面积。也可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了改变,原先批的宅基地不再适合建房。所以,翻建房屋前最好先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按网友家的情况来看,建议先去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地批下来了,你家就可放心翻建房屋了,对方再阻拦可到法院起诉。
案例分享:自家建房遭邻居阻挠 一纸诉状求排除妨害
家住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的董某在黄庄社区有宅基地一处,董某在其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邻居夏某以其建造的房屋西山墙占夏家路30公分为由阻止董某建房,并称若董某让出这30公分,则可以建房,否则不让原告建房。
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董某宅基地后是被告夏某家,董某宅基地西面是一条南北通道,该通道北头是被告夏某家大门。2013年7月23日西平县人民政府给原告董书平颁发西集用(2013)字第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该证载明董书平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81.31平方米,该宅基地北边东西宽11.78米,南边东西宽11,90米,西边南北长14.87米,东边南北长15米。2013年6月原告扒旧房建新房时原告坚持按原墙址建房,被告要求原告西山墙按老墙址向东移750px,被告阻拦原告施工,此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原告至今停工待建。按原告旧房址丈量原告宅基地北边东西长12.10米。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施工,被告不得侵害。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西边占用了被告750px土地,应提供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予以证明,被告仅有自己单方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与己不利的后果,故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董某在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范围内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被告夏某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