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每户农村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去的!但是有4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1、继承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需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待继承的房屋不可居住后, 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2、买卖
众所周知,按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人财产是可以买卖的。不过因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了不损害集体利益,房屋买卖只能在同一个集体内部进行。如果集体内部成员因合法买卖房屋,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3、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上述4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理合法的,村集体和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倘若强行收回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执法部门行政复议,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