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分类及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

据2017年1月1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披露的信息,中国网络犯罪占犯罪总数1/3,并以每年30%以上速度增长。近年来,笔者承办的网络犯罪案件就占了所承办案件的大部分,深感网络新型犯罪现象愈演愈烈。

网络犯罪,不是刑法中单独规定的罪名,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者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统称,简言之即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

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这类网络犯罪,是纯正的技术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或者非法获取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常见的罪名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以笔者2017年处理的广东省“安网四号”专案——统方案为例,该案的主犯利用医院电脑信息系统的漏洞,先用自编的程序侵入广州众多医院的电脑信息系统,下载处方用药数据(俗称统方),再出售给医药代表牟利。用自编的程序侵入医院的电脑信息系统后下载处方用药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这类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弄清楚行为人的作案逻辑至关重要,作案逻辑,也就是行为人作案手法的技术原理。如撞库案件中的“撞库”,表面上是对已有信息的筛选,实质上是通过机器代理人工的批量测试,进而识别出有效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中的“其他技术手段”,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再如用技术手段帮助网商删除差评,表面上是删除网友的评论,实质上是利用电商平台的漏洞,删除电商平台中储存的数据,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案手法的不同,会影响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以游戏中的“私服”和“外挂”为例。网络游戏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官服是经过合法授权的,私服则是盗用游戏源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来运营,实质上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游戏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网络游戏外挂外挂,是针对特定网络游戏编写的制造、修改网络系统运行数据的程序,传播外挂,常常会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针对外挂的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有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的案例)。

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

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这类网络犯罪,不是纯正的技术犯罪,只是利用网络在实施的犯罪,实质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向社会发布《广州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2011年1月-2017年8月)》,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占审结的网络犯罪的97.19%。

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据有关统计,约84.71%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常见的有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涉黄。因此,捋清行为人的牟利模式对此类案件的辩护至关重要,简单来说就是搞清楚行为人是通过什么套路来牟利的,以笔者处理过的两起网络犯罪案件为例:

第一起案例:被告人利用手机APP,以涉黄视频和充满暗示的文字诱导用户往该APP充值,待用户充值后又不向用户提供暗示的视频。在该案中,被告人的牟利模式是用涉黄视频诱导用户充值,达到非法占有用户财产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第二起案例:被告人通过在微信群推广涉黄视频链接,为用户提供涉黄视频并收取费用。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的牟利方式是收取看片费,构成传播yinhui物品牟利罪。

三、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

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这类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空间上实施一些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在网络上造谣、寻衅滋事。这类犯罪在本质上讲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扩张,与传统的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