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女中学生“6.20跳楼”事件尘埃落定?
6月29日,甘肃庆阳“6.20跳楼”女中学生李某奕遗体告别仪式举行。
按照惯例,这意味着当事几方就事件处理达成了一致,此事尘埃落定。
然而,困扰吃瓜群众的一些疑问,似乎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答。其中,人们最关心的当属,涉嫌犯罪的吴永厚为什么被免于刑事起诉?
案发次日诊断抑郁症——检察院采信一个荒唐的诊断作为司法依据
就在6月28日,涉事的庆阳西峰检察院通报李某奕遭猥亵案“不起诉”法律依据。其实就是重复了先前网上流传的那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其中,最关键的理由是第三条:
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即2016年9月6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
并经过“询问相关医务人员,李某奕的病情与吴永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见存在分歧”。
据此,认为“无直接证据证实,李某奕的‘抑郁症’与吴永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司法裁定。
根据该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李某奕还曾于2017年6月1日,在北京安定医院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然而,这一更权威的诊断却被西峰检察院搁置,不予采信。
如果采信这一诊断,就意味着“创伤”(遭遇性侵)与“应激障碍”(情绪精神状态异常)之间是铁定的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奕当时所患是“抑郁症”还是创伤后应激障碍”?
“抑郁症”还是创伤后应激障碍”?
抑郁症 根据201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修订发布的精神性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为:
A. 在同一个2周内,出现下列症状中的5个或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以下2项中的1项(1)情绪低沉或(2)丧失兴趣或愉悦感。
1).几乎每天和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情绪抑郁,可以来自主观报告(如,自我感觉悲伤、空虚、绝望),也可以是他人观察(如,表现为流沮丧、流泪)。
2). 几乎每天和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活动失去兴趣或不能获得愉悦感(主观报告,或观察)。
3). 在没有节食情况下体重明显减轻,或体重增加,或几乎每天食欲都减退或增加。
4). 几乎每天都失眠或睡眠过多。
5). 几乎每天都有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
6). 几乎每天都疲劳或精力不足。
7). 几乎每天都感觉自己的存在无价值,或过分地、不适当地感到愧疚。
8). 几乎每天都存在思考能力减退或注意力不能集中,或犹豫不决。
9). 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反复出现自杀意念,或有自杀企图,或实施过某种特定形式的自杀。
B. 这些症状导致具有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带来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即影响到正常生活)。
C. 这些症状不是由某种精神性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导致。
D.这些症状不能用精神分裂症谱系和其他精神病障碍解释。
E.从未发生过躁狂发作或仅有轻微躁狂发作
另外,持续性抑郁症症状存在时间需要2年以上。
依据以上标准,李某奕在被性侵后第二天,到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咨询,却被教导处老师把侵害人吴永厚叫来当面道歉,从而激发了李某奕剧烈的恐惧、回避行为和躁狂情绪发作。
并在当天就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
很显然,这个“抑郁症”的诊断是错误的。而且,错的惊天动地。
这一显见的错误也表明,诊断医生对抑郁症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当然,他(们)有关李某奕病情与吴永厚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也就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创伤后应激障碍 指遭遇诸如实际的死亡危险或死亡威胁、严重的创伤或性暴力后,出现显著的过度反应,并造成精神状态障碍。
DSM-5有关“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为:
A:压力源 ,暴露于下述来源于实际的或被威胁到的死亡、严重的创伤或性暴力导致压力中的至少一种。
1) 直接遭受创伤
2) 目睹创伤
3) 了解到亲戚或亲密朋友遭受创伤
4) 间接暴露于创伤令人生厌的细节,这通常发生在职业行为中(如急救员,医务人员)
B:创伤性事件发生后,存在以下至少一个与创伤性事件相关的侵入性症状:
创伤事件不断被重新体验:
1) 不能摆脱创伤性事件相关的痛苦记忆
2) 反复做与创伤性事件相关的痛苦的梦
3) 以分离性反应形式感受到创伤性事件重复出现
4)接触到创伤性事件具有象征或类似性的线索,产生强烈或持久的心理痛苦
5)对创伤性事件象征或类似性的线索产生显著的生理反应。
C:创伤性事件后,持续地回避与创伤性事件有关的刺激:
1)回避或或尽可能回避创伤性事件或与其高度有关的痛苦记忆或感受。
2) 回避或尽可能回避能够唤起创伤性事件或与其高度有关的痛苦记忆或感觉的外部线索(包括人物、地点、对话、活动、物件、情景等)。
D:创伤性事件发生后出现或加重的认知和情绪方面的负面改变,至少具有以下逐项中的2项:
1)无法记住或回忆创伤的关键特征(分离性遗忘)
2)对自己或世界持续放大的过度消极的信念和预期(比如,“我很坏”,“洪洞县里没好人”,“社会是危险的”等)
3)过度夸大自己或他人造成创伤中的责任(认知障碍)
4) 持续性的负性情绪状态(如,害怕、恐惧、愤怒、内疚、羞愧)
5)显著对重要活动的兴趣或参与性
6)感觉孤立
7)持续地不能体验到正面情绪(比如,快乐、满足或爱)
E:创伤后开始出现(或进行性恶化)以下警觉和反应性改变中至少两项:
1)激惹或易怒
2)不计后果或自我毁灭性的危险或破坏性行为
3)过度警觉
4)惊吓反应过度
5)难以集中注意力
6)难以入睡
F:持续时间(必需)
症状持续1个月以上。
G:这种障碍造成显著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H. 这种障碍不能归因于精神性能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环球时报公众号“大风号”6月27号发表的“那个跳楼的女生:她的成绩本来能上二本”为我们提供了事发后1年半时间内的一些事实。
对照来看,李某奕具有典型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绝大部分症状,尤其是对与事件相关线索的敏感、过度反应、和回避。
因此,北京安定医院给出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是恰当的,依据充分。
另一方面,事情发生后,包括学校、和检察院的某些行为,构成了受害者对创伤的反复刺激,包括找侵害人吴永厚当面道歉,没有安排转学或及时调离吴永厚,公安局的反复调查,检察院不予立案和起诉裁定等,都构成对创伤的反复刺激。尤其是,检察院荒唐的不起诉决定,成了压垮受害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抑郁症存在吗?
当然,从事发后长期的症状表现看,受害人李某奕也出现了显著的抑郁症表现。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庆阳市中医医院最初的“抑郁症”诊断是成立的。因为,创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都可以诱发或并发抑郁症。
对庆阳市中医医院做精神病司法诊断资质的质疑
西峰检察院采信庆阳市中医医院明显错误的“抑郁症”诊断,并采纳相关医务人员有关李某奕病情与吴永厚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意见,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司法裁定。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庆阳市中医医院在精神病诊断方面的资质。庆阳市中医医院没有精神病专科,也没有专科医生,相关疾病诊疗归于“脑病科”(相当于一般医院的神经内科)。
脑病科仅有4名在编医生,其中仅有中级职称主治医生一人,其他三人都是住院医师。唯一的副主任医师,也是科室负责人,是外聘的嘉宾。
这样看来,“相关医务人员”根本不了解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丝毫不奇怪。这种医院和医生能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做司法诊断吗?
就是这个医院作出的错误诊断居然被检察院采信并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而对我国著名的精神性疾病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做出的依据充分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置若罔闻,为什么?
难道仅仅是因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创伤”与“障碍”直接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