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互换后对方反悔怎么办?土地互换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农村,很多农民为了方便耕种,就会自愿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互换。但在土地互换后,也出现了不少纠纷,今天我们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

一、土地互换,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问:甲、乙双方为同村村民,18年前,双方口头约定互换耕地2亩,现甲方原承包耕地征收,甲方反悔,想要回土地。

答:同一村村民达成换地协议后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换地已有18年,期间双方并未提出异议。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这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双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互换后,未去政府相关部门变更登记仅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登记、备案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个村小组一般是几十户人家,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义。

三、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是否可反悔?

在双方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互换的期限,那么互换一方如果反悔了,是否有权主张换回土地呢?对该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以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在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应当无权单方面主张换回土地。

四、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进行土地互换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就是说,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则不得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