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直接回收宅基地吗?众所周知,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成员使用的建房用地,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
第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第一种情况。
第二,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就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第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第四,如果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不用,也会被收回。
第五,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第六,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在前六种情况下,收回宅基地的,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则不能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是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任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是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