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如果另一方要求增加其名字在房产证中,“加名字”这个过程,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赠与,只要一方同意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名字变更为二人共有,那么赠与行为完成,此时房产就从从一方的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房屋尚有贷款,那么只能先将贷款还清,才可以办理加名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