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单位工作,可否将原工作年限与新单位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

一、如果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新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在原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与新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有很多公司有关联企业,用人单位在原公司工作的好好的,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因为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等等情况均与原单位不同,故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相应的五险一金的缴纳单位也会发生变动。那么,新公司如因各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不合并计算,显然对劳动者不利。但是,如果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不再计算。

三、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