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VS盗窃,一念之间,天壤之别

以前做公安的时候,对盗窃和抢劫两种案件持两种截然不同的鲜明态度。觉得小偷小摸尚可回头,对抢劫却是满心厌恶。抓到小偷小摸的人,经常苦心破口教育他们改邪归正,好好做人。但是一旦涉及暴力,社会危害性大的抢劫,一心想的就是把证据做实,做成铁案,让他们不再害人。

和盗窃相比,抢劫显然是重罪,在抢劫罪中,有的是一开始就是抢劫,而有的是从其它罪名转变为抢劫的,从盗窃转化为抢劫最常见,尤其是入室盗窃,很多小偷入室盗窃是没被人发现就盗窃,被人发现就抢劫。

房屋不仅是个人生活的空间,其更大意义在于,他是个人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入室盗窃对于对盗者而言,其危害不仅仅是损失财产那么简单。窃贼作案时多是有备而来,身上一般都会带有刀具防身,当毫无防备的人们不小心与正在实施盗窃的歹徒遭遇时就往往会处于劣势,歹徒在情急之下极易产生抢劫、劫持、强奸、伤害和杀人灭口等行为,给人们的身心和生命造成巨大的伤害。对屋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做了律师之后,办了很多盗窃案。开始慢慢意识到,盗窃和抢劫之间,有时候界限很模糊,并没有那么清晰的划定。特别是转化型抢劫,一念之差,天壤之别。

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检察院建议定抢劫罪,最后判决结果定盗窃,让我对转化型抢劫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本来是个挺稀松平常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曾两度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深夜通过攀爬防盗网,翻越阳台,进入室内,翻动手包,窃取现金;逃跑时碰到东西,惊醒被害人,被被害人夫妇当场发现。被害人持刀防卫,当事人情急之下与被害人争夺菜刀,造成被害人受伤,当事人挣脱后逃跑。

本案中,当事人偷完钱都打算逃跑了,肯定没有抢劫的意图。但是,按法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本案来讲,当事人被发现后逃跑性质上还是盗窃,但是在逃跑时为抗拒抓捕,使受害人受伤的行为,就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由盗窃转化为抢劫。

入室盗窃、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三个特征,当事人的每一条都符合!再加上一个累犯,此案似乎辩无可辩。办案机关也是信心满满:“此案证据确凿,就等着判抢劫吧!”一旦构成抢劫,起刑点就变为10年,哪怕只抢到500元!

经过仔细分析,查阅案件,多次会见,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团队一致觉得或许努力一把,还是有一线生机的!照例会将案子的每个细节都了解的清清楚楚,虽然困难重重,然而但凡有一丝希望,就要全力以赴。在稀松平常的案子中获得突破,才更能体现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

最终整理了本案的核心突破点:

首先,当事人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未携带工具,且其两度盗窃入狱,期间认真学习盗窃罪相关知识,对转化型抢劫与盗窃之间的量刑区别了如指掌,如果不是感觉情形异常危急,不会做出抗拒抓捕等行为,使得自己的行为转化为抢劫,从而加重自己的处罚。

其次,被告人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打架这种事,主要靠一个勇字,小偷在气势上本身已经输了,如果能够跑掉,他是不会跟你拼命的。被告人在被刀砍中的情况下,只想赶紧离开现场去医院检查伤势,故有推搡被害人的行为,在挣脱被害人后迅速离开案发现场。

本案中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漏洞,未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甚至都未取证,为辩护留下了空间。

最后,当事人后面的推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涉及到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在盗窃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防卫权。“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似乎已经成了人们抓到小偷而群起而共同打之的定式了。

诚然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法律并没有剥夺被告人正当防卫的权利。

具体而言:被告人反抗行为出于防卫本能,被告人反抗行为并不是有预谋的,乃是当时的危急情况所迫,在被砍的头破血流后,生命面临威胁才出于防卫的本能反抗;被告人的防卫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伤害,被告人不得不进行正当防卫,以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故推开被害人,与被害人有轻微的肢体接触,最后摆脱被害人,离开现场。尽管情势危急,内心慌乱,被告人自始至终非常克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损失。

以上几点,辩护团队与办案机关和检察院并没有达成一致,团队也一度非常沮丧,但是本着胜不骄败不馁的精神,继续不断努力!

最终,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法官和检察官甚至由于意见分歧,在法庭上吵了起来。作为法律从业者,看到这一幕其实内心是欣喜的,不仅是对于这一个案件,而是感觉到中国现在司法环境的不断进步。

本案判决结果:盗窃,九个月!

通过办理本案,更体会到法律博大精深,学无止境。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到了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可谓精彩纷呈。仔细想来,不管案件多大,终归是由一个个基础法律事实构成,进一步可被梳理为一层层的法律关系。认真对待案件,其实是在不断夯实业务能力。

不禁想起广为流传的“一万小时定律”。这个定律认为,不管你做什么事情,只要坚持一万小时,基本上都可以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另一种解释便是,人们眼中的天才之所以卓越非凡,并非天资超人一等,而是付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

世间的道理无非如此,再复杂、疑难、胜率小的案子,尽心尽力的去做,总会有些突破点。只是很多律师都会计较成本,我为了这么点钱值得这么认真对待这个案子么?

其实,办理每一个案子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更是司法实务能力提升的过程。不管什么案件,深入、细致,也许就能带来不一样的结果。但凡是认真对待一个案件,从头到尾认真研究和用心去做的案子,没有什么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