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掩耳盗铃!


作者:姜杰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K先生的妻子B在去年因精神病发作打死邻居,家人报警说精神病把人杀了,阜蒙县公安机关以涉嫌杀人罪刑事拘留,两个月后K先生的妻子在看守所死亡,医学诊断为营养不良。

阜新市看守所告知书第一页

阜新市看守所告知书第二页

在这两个月期间,公安局没有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18年1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接受K先生委托向阜蒙县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详见: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第一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第二页

2018年3月18日我们收到阜蒙县公安局的赔偿决定书,该局称患有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司法鉴定,因此,“决定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认为没有超期羁押,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予赔偿。

姜杰律师认为阜蒙县公安局“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无法律依据,羁押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不能停止计算,决定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是掩耳盗铃。我们已代理当事人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见下文)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K先生,男,蒙古族,196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代理人: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801099951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广义,职务:局长。

赔偿赔偿请求人因妻子赔偿请求人之妻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在阜新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被饿死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阜蒙公刑赔字【2018】001号刑事赔偿决定,提出国家赔偿复议。

复议请求: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阜蒙公刑赔字【2018】001号刑事赔偿决定;

二、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47880元(72394×20);

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1758元(1147880×35%)。

上述赔偿请求依据标准为2017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标准提出,如在作出赔偿决定时2018年公布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则按照新标准赔偿。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之妻(1968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2003年1月因家庭生活困难,加之栽种黄烟损失严重,导致精病,至案发时已有近14年病史,每年都要犯一至二次病,每次发病及时吃药、打针治疗,都能好转。

2015年因着急,病情突然严重,就到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好转。至案发前并无伤人毁物的事情发生。

2017年9月,因家里的低保被取消,儿子参军离开家,赔偿请求人之妻着急突然发病。

9月23日,正值秋收,赔偿赔偿请求人上山割地去了,赔偿请求人之妻拿着棒球棍将前院邻居两个脑血栓病人一人打死,一人打伤,惹下天大的祸事。出了人命案后及时报了警,说精神病杀人了。当日,阜新县公安机刑警大队和福兴地镇派出所民警共5人到现场抓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了村民,了解了赔偿请求人之妻精神病情况。警察用胶带把赔偿请求人之妻嘴和腿缠上,连同赔偿赔偿请求人带到派出所,在福兴地镇派出所干警向赔偿赔偿请求人询问了案情,赔偿赔偿请求人如实陈述了案情及赔偿请求人之妻以往病史。之后又把赔偿请求人之妻带到阜新市看守所羁押。此后再无音讯。

直到2017年10月10日左右,看守所打来电话向我们要赔偿请求人之妻的病历,10月12日我们通过朋友把病历交给了看守所。

2017年11月23日8时50分,赔偿请求人之妻在阜新市第六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并导致赔偿请求人之妻死亡。

一、阜蒙县公安局对赔偿请求人之妻拘留时没有出示居留证,也没有向家属送达居留证通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阜蒙县公安局对患有精神病的赔偿请求人之妻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在24小时内释放而未依法释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赔偿请求人之妻是精神病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属于不应当拘留情况,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释放。

我们报警时就说“精神病杀人了”,已经向公安机关说明赔偿请求人之妻精神病情况,办案的警察也在村里做了调查,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请求人之妻患有精神病是知道的,仍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在24小时内依法释放,致使赔偿请求人之妻被超期拘留,直至饿死在看守所。

三、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患有精神病的赔偿请求人之妻,既不依法在24小时内释放,也不在拘留后三日内依法提请逮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法定期限提请逮捕,使其超期拘留违法行为游离在法律监督之外,是导致赔偿请求人之妻的另一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阜蒙县公安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履行法定拘留通知手续,没有法定办案期限观念,既不依法在法定期限24小时内释放患有精神病的赔偿请求人之妻,也不在拘留后三日内依法提请逮捕,其违法侦察行为游离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外,致使赔偿请求人之妻被长期超期违法拘留,导致赔偿请求人之妻被饿死(营养不良)在看守所的结果。对赔偿请求人之妻的死亡负有国家赔偿责任。

上述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阜蒙公刑赔字【2018】0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对于违法拘留、超期羁押,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阜蒙县公安局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这样解释“阜蒙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23日当日以赔偿请求人之妻涉嫌故意杀人对其予以刑事拘留,9月26日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9月23日)。在案件调查中了解,犯罪嫌疑人赔偿请求人之妻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于2017年9月29日委托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准备对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并于同日作出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阜蒙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赔偿请求人之妻采取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及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上述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一、回避了拘留未出示拘留证和未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的违法事实。

二、“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是公然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1、赔偿请求人之妻案件没有适用“侦察羁押期限”的事实根据。

赔偿义务机关阜蒙县公安局为了逃避国家赔偿的责任,不惜在《刑事赔偿决定书》偷换概念,把“拘留期限”偷换为“侦察羁押期限”来回避违法超期拘留的事实。

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是3日,即使延长拘留期限也只有7日。

侦察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察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赔偿请求人之妻案件未对赔偿请求人之妻提请批准逮捕,因此,不适用“侦察羁押期限”的规定。

2、“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无法律依据,“作出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决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法对侦察羁押期限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的规定,而没有“停止计算”的规定。

阜蒙县公安局所称“……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问是哪一条款规定?

羁押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就意味着停止后的羁押时间不算在侦察羁押期间内。羁押期限不能停止计算,如果停止计算就意味着可以任意超期羁押。因此,任何羁押期限都不能停止计算。

阜蒙县公安局“作出停止计算侦察羁押期限决定”,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保障人权原则背道而驰,是公然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其违法拘留、超期羁押,导致赔偿请求人之妻死亡的结果事实清楚,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理应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希望你局依法撤销阜蒙县公安局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阜新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K先生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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