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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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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保护首套房的置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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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切实支持成都市住房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至此,“刚需优先”的摇号选房政策算是正式落地。依照《补充通知》,成都市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将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顺序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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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月我市实行摇号选房以来,的确杜绝了乱加价、托关系等市场乱像,成效显著。笔者走访一些楼盘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得到的回应是,都觉得“轻松了很多”。可见,“摇号选房”确实是深得人心的。
但另一方面,一些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楼盘又出现了摇号中签率偏低的现象。这其中也出现了一些“全家出动”,到处参加摇号的行为,而一些由于各种原因急需买房自住的人又摇不到号。有读者经常给笔者抱怨说,新房老是摇不到号,而他们是首套房置业的人,觉得很着急。
本次“3.31”新政可以看作是对去年11月成都摇号选房政策的升级,其主要目的是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保护刚需型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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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刚需”的界定历来都是有争议的。本次新政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条规定才符合“刚需”的定义。
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第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第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以笔者看来,其中最严格的应该是第二条,即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成都辖区内无房且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房屋转让记录。这就基本排除了家里有几套房了还想优先摇号的“钻空子”的行为。另外,对于想以离婚来增加摇号名额的“钻空子”行为,本次新政也用“离婚应已满三年”的规定来堵住了漏洞。同时,本次新政也用“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来堵住了先卖二手房再去摇新房这样的“钻空子”行为。
当然,其实笔者觉得刚需这个概念是很难界定的。比如有人在京沪深有价值数千万的房产,但在成都无房,现在回成都买房,这算刚需不?不过毕竟这样的人是极少数。对于大多数人的情况而言,如果名下无房又有购房需求,那确实应该算作是刚性需求了。
对于真正的刚需而言,买房和租房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现在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租房市场,如果一时半会儿暂时不能买房,租房也是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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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留美经济学博士
长篇都市财经爱情小说《楼市与爱情》作者
知名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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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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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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