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公证人吗?是否起源于中人?

我们很多时候都会听到一种特别的怪兽--独角兽。这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本名为獬豸又称獬廌、解豸(xiè zhì),独角兽是民间的称呼。

据说这个怪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长一角。虽然相貌独特,但是獬豸拥有智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光明天下”的象征。

既然这个古代有公正的图腾,那么古代有公证人吗?

公证,即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公证人,则指经政府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按照这种说法,中国古代是没有公证人的。

但是,中国古代公证主要通过文书来证明的。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们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实行券书,相当于现在的契约合同之类,以及涉及法律行为。如涉词讼,可当做官吏断案的依据。

《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就是合同,“约剂”就是券书契约。

这两条引文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再如《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其中“治民之约”为征税、迁移、买卖、赊欠、和解等约书,而“司约”指掌管约书的官员,其职责就是保存“治民之约”。一旦有争讼,司约就要开府库取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

秦汉时,土地和奴婢买卖占据了用“券书”来作为合法根据的大部分。

唐朝时期,券书改称“契券”或“文契”,以“券书”为依据的买卖内容也更为广泛一些,且有法律明文加以保护。

如《唐律疏议?杂律》载:“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青,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可见,唐朝官府开始强制立券,将买卖奴婢、马牛等纳入法律范围。

到了宋代,赵匡胤颁发柴氏所谓“丹券铁书”,实际上就是公证文书。

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载:“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章者,听自陈,官给公凭。”

又如《后村先生大全集》载:遗嘱须“经官印押,出执为照”。这与现代遗嘱公证基本一致。

至清朝时期,《大清律例》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

那么,中国的公证人出现于何时呢?

实际上,它起源于明清时期的中人,即居间介绍或作证的人。如《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六:“产业交关少不得立个文书,也要用着个中人才使得。”鲁迅 《祝福》:“ 四叔 家里要换女工,做中人的 卫老婆子带她进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