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意思就是全国土地都归国王一人所有,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
这种观念始终贯穿整个中国的封建社会。
按理说,实行这样的制度,私人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买卖不可避免。
那么,土地买卖开始于何时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一些重要土地政策吧。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周天子)制,其中: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齐国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即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即按亩收税。可见,两国都不再区分公田、私田,这样一来,就可以促使土地私有化。
战国时期的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到大一统时代,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但是,当时的土地兼并十分严重,繁重徭役和沉重赋税都压在农民身上。
西汉时建立了编户制度,那些有政府户籍的百姓,根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实际上,整个汉朝农民的负担主要有:田租、人口税、更赋、杂税、杂役。其中田租是比较轻的,但是人口税却很重。
至隋唐时期,实行均田制,就是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这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
北宋初年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由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并通过各路设立的转运使负责运输至东京。这样一来就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
纵观整个北宋朝,对土地“不抑兼并”,导致土地兼并严重。
到了明朝初年,朱元璋在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
至明神宗时,在张居正的推行下,实施“一条鞭法”,就是: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
这不仅减轻农民负担,还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康熙时期,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时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尽管废除了人头税,农业也得到发展,但是人地矛盾却越来越激化。
可见,从战国中期的秦国开始,商鞅从政策法令上规定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