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依法是法治的座右铭 不是违法者的口头禅

姜杰律师按:办理房产过户(转移登记)现行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是2008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此外还有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规定要求办理房产过户要提供各种公证,该规定已于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废止。

那么,有一些房产登记管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还要求当事人依法提供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不能成为非法的口头禅!

律师函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受吴XX(以下称“委托人”)女士委托,就委托人公证继承房产过户遭你局拒绝一事,郑重致函你局。

基本事实

2017年委托人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证处(2007)富公证民字第325号遗嘱公证书,前往你局办理继承其母亲的房产过户时,遭你局拒绝,你局拒绝的理由是委托人的公证是“遗嘱公证”,办理房产过户要提供房产“继承公证”。

本律师于2018年1月24日向你局发出了一份法律建议书,阐明你局要求委托人提供继承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你局给委托人办理房产过户。

我的委托人在你局收到法律建议书后又持我们的法律建议书到你局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你局工作人员人仍坚持要求委托人提供“房产继承公证”,并称还是要依法办理。

本律师法律意见:

一、继承公证只是“继承证明”的一种,并非唯一形式,更非强制性的“继承证明”形式。

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法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二款则具体解释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所指,“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并无提交“继承公证”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产继承情况下“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是指“继承证明”,而“继承证明”包括遗嘱、法院就继承纠纷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遗产分割协议等。

而继承公证是经过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它只是继承证明的一种,并非

唯一形式,更不是强制证明形式。

二、遗嘱继承不需当事人再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因此也无法办理继承公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细则上述规定,因遗嘱继承取房屋的当事人申请变更产权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这是遗嘱发生执行效力的前提条件。

2、遗嘱。这是遗嘱继承人取得房屋合法依据。注意并没有要求提供公证的遗嘱。

因法定继承取得房屋的当事人申请变更产权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这继承开始的前提条件。

2、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因为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因此需要全部继承人对遗产分配达成协议。

3、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遗嘱继承房产与法定继承房产相比,遗嘱继承不需要提供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因为被继承人有权处理个人财产,甚至可以把自己的遗赠给不相干的人。

除此之外,遗嘱继承需要提供遗嘱,而法定继承则需要提供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如前所属,继承公证是当事人就继承达成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分割协议所进行的公证,继承公证实质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一种形式。

而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取得遗产,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则不享有遗产继承权,遗嘱继承人也无需与其他法定继承人达成什么协议。除非遗嘱继承人放弃遗产。难道你们要强制遗嘱继承人放弃遗产吗?

委托人申请的是遗嘱继承,因此只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遗嘱即能

证明遗产(房产)合法转移。

三、司法部已经废止有关房产登记需公证的规定。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文《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在该通知中要求继承房产、房产所有权人就房产立遗嘱、房产赠与都需要办理公证。我们且不论该通知从法规层级是否超越了立法权力,事实上该通知因《不动产登记暂行管理条例》出台已经废止。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以司发通[2016]63号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综上所述,你局在委托人已经有公证遗嘱可以证明取得继承的房产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提供继承公证,于法无据。拒绝履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现本律师向你局正是提出函告,希望你局在接到本律师函后(以快递查询签收日期次日起算),在15日内主动与我的委托人联系,履行法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我们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杰

2018年3月20日

附:房产过户提交材料相关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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