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三国志》的读者可能还记得其中《魏志·卢毓传》里记载着这样一件事:一位妇女白氏由父母包办嫁给一个士兵,过门没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士兵就因失踪被判定为逃亡。负责审判的大理寺依据“士亡法”判处白氏死刑。上报到朝廷,门下省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说:“女子要经与丈夫见面同房,才成为人妇。但是依据《礼记》女子假如没有在丈夫家的祖庙牌位前见过祖宗,死后要归葬娘家。白氏还没有成为人妇,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成婚的如何来加重处罚?当时的“军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不过按照儒家经典‘附从轻’,比附类推论罪就应从轻处罚。
那么,古代“军法处置”,一般是怎样的处置呢?
实际上,中国的军法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尚书?甘誓》里就有记载:夏王启,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陕西户县西南)时,在战前,召集了带领军队的六个贵族,进行战前动员和宣布作战纪律、赏罚标准。规定凡是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作战任务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努力执行命令,完不成作战任务的,就要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被认为是具有了中国最早军法性质的规范。
直到秦朝,军法规定才较为具体,且实行得也比较彻底。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等等。
因此,古代“军法处置”,一般有以下的处置:
《周礼·夏官·诸子》:“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灋治之。”
《史记·齐悼惠王世家》:“高后 令 朱虚侯 刘章 为酒吏。 章 自请曰:‘臣,将种也,请得以军法行酒。’”
(晋)葛洪 《抱朴子·自叙》:“古人有急疾之义,又畏军法,不敢任志。”
洪深《赵阎王》第一幕:“今天我没有工夫,明天拿军法来慢慢地问你,枪毙你,还不省事!”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三十九回:“乃命子文治兵于暌,简阅车马,申明军法。”
当然,到了明代,还流传有“十七禁令五十四斩的军法。”
十七禁令:悖军、慢军、懈军、构军、轻军、欺军、淫军、谤军、奸军、盗军、探军、背军、狠军、乱军、诈军、弊军、误军。
五十四斩首:
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