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首示众”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行刑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示众。
我们一定听说过孙武斩吴王宠姬的故事。据《史记》载:孙武献《兵法》于吴王阖庐,吴王为考验孙武的用兵才能,命他训练宫女。孙武受命后,将180 名宫女编成两队,并以吴王的两个宠姬任队长。讲解要领,宣布纪律,待宫女们回答明白之后,才开始操练。先发令向右转,谁知宫女们却只是大笑不止。孙武又将要领讲了一遍,再次宣布纪律,又发令向左转,宫女们仍大笑依旧。孙武宣布:“约束不明,中令不熟,将之罪也;约束已明而不知法者,吏士之罪也”。随即按军法从事,“遂斩队长二人以徇,用其次为队长,于是复鼓之,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
可见,一般性斩首,还有助于树立威信。
《东周列国志》第一回:“宣王闻奏,怏怏不悦。遂出令:城内城外,挨户查问女婴。不拘死活,有人捞取来献者,赏布帛各三百匹;有收养不报者,邻里举首,首人给赏如数,本犯全家斩首。”
其实,斩首从秦时起才被正式列入法典。据载,秦朝死刑不仅种类多,而且执行手段十分残酷。仅秦律中规定的死刑就有:弃市、斩、枭首、磔、戮、具五刑、戮尸、车裂、阬、定杀、绞和族等12种。其中“斩”和“枭首”属于“斩首”类。
主要还是因为秦王朝是一个空前强大的封建帝国,由于奉行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司法机构健全,立法完备严密,用刑严峻苛刻,主张法律的强制力,强调重刑厚赏。当然,也由于秦军实行了赏勇罚怯的制度,才能一扫六国大军。
隋唐后直至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还是斩首,比凌迟的处罚程度轻,但比绞刑要重。
宋苏轼《东坡志林·论子胥种蠡》:“生则斩首,死则鞭尸。” 明朝的郎瑛《七修类稿·奇谑·数兆于字》:“唐李怀光叛逆,至埋怀村,为马燧斩首。” 明朝的袁可立《奏毛帅屡获奇捷疏》:“据所报功级解验,前后大小三十余战,斩首共一千九十七级。”
据说,这样既是为了炫耀,也是为了让敌人恐惧。
由于斩首过于残酷,到了近代各国相继废除了斩首这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