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特事特批”火速上市,以“书面承诺”化解同业竞争问题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消费产品代工厂,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士康”)的IPO首发申请无疑引来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其享有的各种“特权”更是让其他拟上市公司羡慕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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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就主体资格来看,富士康尚不满足首发主体“成立满三年”的门槛,如此“特事特批”的特殊方式吸引了市场目光;除此以外,公司营运独立性的陈述,以及同业竞争的情况,就仅仅作出了书面承诺,也是极其特殊。

此前第一财经曾经报道,对富士康以及其管理层而言,略高于10%的毛利率在下滑中,人均成本逼近8.2万元,而且可能不断上升,这些因素都让人对其运营有所担心,随着国内外智能手机销量的下滑,富士康未来如何转型,也考验着郭台铭、陈永正等高管的智慧。

设立不足三年,特事特批“抢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第九条称: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富士康报送招股书(申报稿)的时间是2月1日,此时距离发行主体成立满三年还未达到,但富士康仍然选择了提前申报。对于设立于2015年3月6日的富士康来说,当前提交IPO申报无疑是一次“抢跑”。富士康重大事项中作出如此表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未满三年,公司已就前述情形向有权部门申请豁免。”

而就在1月31日,证监会在2018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通报中表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富士康从招股申报之时就显出了与众不同,后续流程也是很快。

2月1日招股书申报稿上报,2月9日招股书申报稿和反馈意见同时披露,2月22日招股书预披露更新。券商投行人士分析,招股书预披露到预披露更新,目前通常的要7、8个月的时间,这也是IPO排队的主要时间,而富士康2周就完成了,中间还隔了个春节。

投行人士认为,招股书预披露更新后,预计富士康将很快上发审会,过会的话就是例行拿批文、发行上市,都能在很短时间完成。快的一两个月就完成了,3、4月份就可能上市。

对此深圳一位保荐代表人向记者表示,其实就富士康整体来看,经营已有多年,虽然上市主体设立不到三年,但对这样的“巨无霸”来说,可以特批的话也算是监管部门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这对其他排队上市的企业来说,可能有一些不公平,但考虑到富士康的体量以及财务真实性比较可靠,其实也可以理解这种特批。

招商证券分析师张夏表示,近期资本市场政策风险出现明显变化,证监会对于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简称“四新经济”)的支持力度一再强调,而近期“360借壳江南嘉捷”,“富士康工业互联网”拟IPO更是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仅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独立性一直是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大量公司一度因为独立性问题而无法登陆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第十九条显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案例1

2017年底,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会被否,发审委提及的问题就包括:“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与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广告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其他广告业务的异同,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2

除此以外,2017年A股上市“折戟”的企业当中,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部分原因都是同业竞争的关系并未解释完整,这也可见同业竞争问题,在当今发审委审核拟上市企业当中的分量。

富士康称,“中坚公司及其控制的除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中坚公司承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其控制的除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将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富士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拟上市公司如何保持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一直是发审委审核企业的重点之一,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比较理想都是直接合并到上市主体,具体操作也都要在招股书交代清楚。对富士康来说,这算是仅仅作出了书面承诺。

仅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郭台铭是“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的创始人,而且一直掌控着集团的战略发展方向,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富士康”的老板是郭台铭。但“富士康”拟招股书显示,该公司并无实际控制人。

“富士康”拟招股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中坚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由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其100%的权益。因鸿海精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而本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招股书表示,郭台铭先生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鸿海精密系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317.TW),成立于1974年2月20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讯、通讯、自动化设备、光电、精密机械、汽车等产业,以及与消费性电子产业有关的各种连接器、机壳、散热器、组装产品和网络线缆装配等产品的制售与服务。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三款的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217条第三款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