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几个疑问
疑问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若其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核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参保,补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万分之五加收至南京,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疑问二: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自发生工伤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疑问三: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经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疑问四:
索要工伤赔偿主要有私了、举报、调解、仲裁、诉讼五种途径。
工伤职工选择私了,往往是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知识和维权能力、怕麻烦等原因。用人单位选择私了多发生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用人单位为规避行政处罚、减少用工成本、压低赔偿金额,往往比较乐于选择私了,但私了对工伤职工来说未必是最佳选择,工伤职工选择私了时应综合考量自身利益,建议充分咨询专业人士,在私了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认定途径赔偿金额且私了赔偿金额切实到账的情况下方可选择私了。
调解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签订调解协议,进而申请仲裁或申请支付令。
举报就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机构举报,有时举报后用人单位为避免行政处罚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仲裁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就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代理资格证明、证据等相关材料,诉讼还需缴纳诉讼费,历时过长、一般情况不建议径行采取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