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节旌表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制度,是指由朝廷公开表扬奖励守节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杀的妇女(即节妇与烈女),以试图达到教化人民的目的。
明代以前的贞节旌表
贞节旌表最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已见于记载,刘向的《列女传》中记述楚国的两位守节妇女,受楚王赠封号为“贞姜”、“贞姬”。其后在秦朝,秦始皇曾为巴寡妇清筑台以奖其贞节。但这些旌表,大多属于针对个别妇女的例子,尚不能确定有一个及于多数妇女的制度存在。
成为制度的贞旌表在汉代开始出现。最早的记载汉宣帝时对曾对颍川郡的“贞妇顺女”赐帛,其后从汉平帝、汉安帝、汉顺帝、汉桓帝等时代的相关诏令中,可看出开始把这种赏赐及奖励扩及于全国。尤其安帝时的诏令,显示出应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举甄选的制度。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对贞节妇女的奖励,虽仍然如汉代时仅存于各诏令之中,但有更明确要求地方官推选,出现一套层层负责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贞节与地方行政、监察等制度相结合。对于贞节妇女
到隋唐时代,贞节旌表制度正式见于典章制度中,例如隋代规定“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亦即被认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获得免税赋、劳役的优待并获得奖励。并有一整套较完整选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闻、巡方大吏的采访、地方乡里的认可等作为旌选的标准。
到宋代承袭唐代之外,对于贞节妇女的表扬方式更多,包括实物赏赐、免赋役之外,尚有旌表门闾(亦即在家族的大门建筑上加上特定的标示装饰以作为标记,后来明清时代的贞节牌坊亦为其中一种)、封爵赠号、立祠供乡人祭祀、在墓上表记等等。
元代时,由于势家冒请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渐增多,朝廷开始对于节妇的身分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亦即三十岁以前丈夫去世,守节到五十岁以后的,才能算是节妇,此外,对于申请旌表的过程也作较严格的规定,这些制度为明清时代所承继并进一步严格化。
大体而言,明代以前虽然已有贞节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会上的高度重视,旌表的人数也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贞节妇女,被认为是少数道德高尚的典范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规范,因此旌表制度对于社会风气,以及一般妇女的生活,如再嫁的问题上影响较小。
明清时代的贞节旌表制度
明代开始,旌表制度远比前代受到重视,明太祖时即详细制定关于旌表的规定,其后的历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视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许多诏令中屡次重申此制度。在实际运作上,更是形成一套严密而规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袭了明代的制度。
受旌表者的资格
贞节旌表可分为“节妇”和“烈女”,承袭元代的制度,节妇定义为三十岁之前丧夫,守节到五十岁以上的妇女;烈女较无明确定义,但一般是指妇女为维护自身的贞操而死的行为。到了清代,对任意自杀的烈女变得不再像明代那样鼓励,因此主要仅旌表节妇。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对贞节旌表有两项规定,一是人已离世的节妇则不得旌表,除了申请时已去逝的节妇之外,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去逝的也不得旌表,这个规定后来受广大的到批评和质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时予以废除。
此外,规定命妇,亦即高官及宗室贵族家庭的受封妇女不得受旌表,因为命妇本身就是国家封赠的荣誉,一旦晋身于命妇,即规定不得改嫁,因此不适用民间寡妇的表彰规定。但随着贞节旌表广的荣誉受到社会上的的重视,其价值甚至高过于命妇的身分, 许多人开始要求命妇也能获得旌表,这个规定也在部分个别情形下放宽。
贞节旌表的流程
是首先以或由地方的里老人或学校上报给县官,或由县地方官亲自采访之后,将符合资格者呈报于府,由府覆核之后,过了之后再上呈礼部,之后礼部必须再次发文,向府、州县、里甲等层级要求保勘(亦即保证无误)之后,再由礼部交由各所属的按察院作最后审定,无误之后,由礼部统一奏请旌表,获淮之后,即可行文当地政府对受旌表者免差役及盖牌坊。
这套制度由于太过繁复,至嘉靖十年被加以修正,取消了向各级政府要求覆勘的规定。并从以礼部为审核的中心,改为以地方监察单位,包括按察使、巡抚为主要的中心,而礼部只需要按照抚、按所奏名单奏报朝廷旌表。
但即便如此,整个制度仍然十分繁复,公文来往动辄达数年之久,造成申请者莫大的麻烦。加上竞争激烈,很多有资格者无法受旌,因此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地方政府也开始提供次一级的表扬方式,其程序较为简单,由地方人士或学校推举或由地方官查访确认之后,直接予以立碑、写入地方志、实物奖励、地方记念活动(葬礼、立祀等)等奖励。
明清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参与表彰
由于明清社会上对于旌表的重视,而受旌表的名额有限,使得申请者的竞争十分激烈, 但在繁复的申请过程中,官僚内部的腐化问题(尤其常被胥吏把持),以及申请方式的资讯流通的困难(偏远乡下及穷人家可能不了解方式),都造成有钱有势之家的贞节烈女在旌表的竞争中往往能胜出,平民几乎难有受旌的机会。这点造成许多士人的不满,他们并非认为有势之家的节妇不应受旌表,而很多是认为许多贫者守节更困难,其道德层次更高,却反不受旌,因此有违旌表原本的教化之意。
此外,由于规定的严格性,造成道德标准的形式化,以守节来说,30岁以前死丈夫守到50岁者可旌的标准之内的人,皆一视同仁,而不考虑其实践的内容差异,也受到士人的批判。
此种不满,造成士人以自己认为的理想,开辟另外的领域空间来表扬贞节妇女,包括地方志的书写,贞节事迹或节妇传记的撰写。如黄宗羲即认为国家旌表反不如士人作传表彰来得有意义。事实上,当时尤其是有权威名望的人为妇女所作的传记常流传甚广,使被作传者更能得到广泛的名声,这种传布也与明中叶以后印刷业的发达有关。
贞节旌表对明清妇女生活的影响
明代以前,贞节的观念虽然一直存在,且被认为是具有重要价值的道德,但实际上,从未被推广实行于一般人,即使到宋代理学家提出女性应当守节的主张(程颐的名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在宋代这也仅是一种要求少数士大夫家庭妇女的理想,实际上妇女改嫁是十分正常的事。而旌表贞节的制度在当时便只是对于那少数能守节的典范人物的奖励。
但到了明清时代,由于旌表制度的发达、受旌表人数的大量增加,以及朝廷与社会上对旌表的重视,使得虽然没有妇女不可再嫁的规定,但在整个社会的氛围中,包括乡里中贞节故事的广为流传、地方上贞节牌坊的设立,再加上人们莫不以家庭家族中有人受旌表为荣,都造成一种“守节才是正常”的社会期待,使得妇女在这种压力之下,即使生计发生困难,还是坚持守节,以期待那可能是遥不可及的旌表。
另一方面,也有历史学者认为,旌表制度的发达,使得不能参与科举考试当官的女性,也有了光大门楣的机会,因此在一些情形下,妇女反而很可能是较主动地选择了守寡一途,以使自己在家庭家族中获得得较高的地位及财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