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北京环保腾退土地拆迁补偿费依据政策和合同约定分配

按:这是姜杰律师代理的一件北京因环保政策企业腾退土地补偿案件,案件涉及原土地承包人与转包承包人补偿金分配问题,对方当事人认为涉及土地的补偿应归归他,姜杰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当事人取得了整个补偿费的大部分。

附姜杰律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韩x明、马x华诉梦x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出庭代理诉讼,先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43万承包费是对应2010年3月14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是30年至50年。转包并用于养殖业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规定。

二、土地转包时地上附着物的范围双方在合同第一条约定是明确的,这是计算与建筑物补偿的基础。

自建房屋北房7间,东、西房各3间是被告转包前所建。对应《房屋估价勘查表》5、6、7部分。除上述部分以外,原告在2017年9月29日庭审中陈述属于被告的部分外,其余都属于原告。

三、双方对征、占土地补偿分配合同第八条约定是明确,这是计算补偿项目分配的基础。

(一)房屋建筑补偿及其他因拆建甲建筑物所得补偿归甲方;

(二)乙方所建建筑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他使用期内的补偿、房屋建筑补偿费、经营损失全部归乙方;

(三)根据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转包费,未使用年限退还原告。

四、养殖小区腾退补偿方案规定了四项补偿。根据合同约定及养殖小区腾退项目补偿方案、评估公司的价格勘查表、补偿结果通知单,双方应得补偿归属如下。

(一)畜禽迁移补偿,这是给实际养殖户的补偿,原告已经领取,不在本案诉讼之列。

(二)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棚房地上物的重置成新价补偿,该部分应该按照合同第一条约定及评估公司的价格勘查表、补偿结果通知单确认。

(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该部分是对实际养殖户原告的补偿,因为原告根据土地转包合同取得了到2030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权,因腾退原告无法实现剩余年限的利益(预期收益)。该部分补偿为每年1500元,而实际经营收益会远远超出补偿。

(四)养殖户补贴,顾名思义显然这是针对养殖户的补偿,它包括停业损失、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设备迁移费四项。

该项是养殖户损失的补贴,以房屋、棚房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虽然建筑面积包含了被告自建房面积,但这并不是合同约定的“拆建甲建筑物所得补偿”,而是因腾退给养殖造成户损失的补贴。

五、第八条手写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一方面这次是因北京市环保要求的养殖土地腾退,并非国家征地,因此并没有土地补偿,另一方面即便是征地土地补偿也应该归集体所有。

土地流转关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7年12月7日

附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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