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财产协议约定了,是不能反悔的,一纸离婚协议或财产分配协议可以非常有效的执行,可现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什么都乱套了,什么都不作数了......
先看两条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可以任意反悔
任意反悔--还可以这样操作吗?
先对上述两个法条做一个通俗的解释:
若夫妻双方打算和平分手,约定协议离婚,通常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以后有一方不同意了,起诉到法院了,变成了诉讼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之前签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就不作数了,无效!这种情况下,签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归你,也未必能够实现。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或没有进行公证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可以任意反悔!
签财产分配协议时该怎么操作来保护自己利益呢?
划重点:及时过户或者进行公证。协议名称,内容也很重要,但都没有及时过户或者进行公证重要,一定要有这样的风险意识,因为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当然如果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最保险的了。
协议的名字,尽量显出协议的本质,尽量采用婚内财产分配协议,避免采用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的名称,同时建议直接将婚姻法19条填上去,如“本协议根据婚姻法19条,约定如下..
协议中尽量避免有”如果离婚,就怎样怎样的”条款,因为这样的话,你们所有的协议内容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
避免简单的财产分配,如房子归男方,车辆归女方,男的存款归男方,女的存款归女方,一定要明确哪些财产古河划分。
最后,再次提醒,协议名称,内容都不及及时过户或者签署协议后进行公证来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