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在上诉案件、再审案件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姜杰律师按:在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中,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理由、申请再审、申诉理由有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正确区分这些情况有助于精准地找到上诉、再审理由。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适用法律错误”这一项规定作出解读,何谓适用法律错误?

姜杰律师认为可以分如下几种情况说明:

一、如果法院查明事实A是正确的,推论认定事实B是错误的,B事实适用法律C是正确的,根据A也无法认定为其他事实,这种情况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如果法院查明事实A是正确的,推论认定事实B是错误的,B事实适用法律C是正确的。我们根据查明的A事实可以认定认定事实D是正确的,此种情况属于非典型适用法律错误。本文的案例秦皇岛核诚镍业公司与天津石化管件公司买卖合同再审案,就属于非典型适用法律错误。

三、如果法院查明事实A是正确的,推论认定事实B是正确的,B事实适用法律C是正确的,但法院适用了法律E,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附该案再审申请书第三部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核诚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沈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上古林村。

法定代表人:高佩长,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二审判决简称为“石化公司”)诉再审申请人秦皇岛核诚镍业有限公司(二审判决简称为“核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货款103500元,赔偿被申请人利润损失155496.36元。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必读背景知识:

国家标准分为国家强制标准和国家推荐标准。

国家强制标准以“GB”表示,如GB50517-201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行业、产品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

国家推荐标准以“GB/T”表示,如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头射线照相》,当事人有约定标准的从其约定,而不适用国家推荐标准。

行业标准在是指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制定的统一的技术标准,如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以字母“SH”表示,“SH/T”代表石油化工行业推荐标准,如SH/T 3523-2009标准《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就是石油化工行业推荐标准。“JB”是机械行业标准,“JB/T”是机械行业推荐标准。如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就是机械行业推荐标准。

NB是国家能源部行业标准,NB/T是国家能源部行业推荐标准。

ISO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ASME是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的缩写,成立于1880年。现今已成为一家拥有全球超过125,000会员的国际性非盈利教育和技术组织。由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交叉性不断增长,ASME出版物也相应提供了跨学科前沿科技的资讯。涵盖的学科内容包括:基础工程、制造、系统设计等方面。

ASME SB 751为国际标准。

再审请求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缺乏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

该部分理由详见《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看证据的关联性》一文。

二、原判认定违约的理由不成立。

该部分理由详见《再审案件中发现判决的逻辑错误的重要性》一文。

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双方就涉诉焊接管子的质量标准约定是明确的,即ASME SB751标准,这一事实已为庭审查明,在原判决中得到确认。在此事实基础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判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错误,本案并不存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原判并没有证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ASME SB751标准,因此适用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适用该条款错误。

(二)本案应适用的正确的法律应该是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事实是核诚公司(再审申请人)与石化公司(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核诚公司根据石化公司的要求直接向山东公司(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核诚公司与石化公司约定的质量标准是ASME SB751(质量检验标准),该标准与石化公司和山东公司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因此,本案如果需要鉴定也只能依据双方约定的ASME SB751质量标准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原判的错误是把被申请人应该对山东公司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再审申请人,在判决中不惜造出来一个实际购买方的概念,如果山东公司是实际购买人,那么,被申请人何以成为原告主张权利?本案事实是清楚的,再审申请人只需按照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按照被申请人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义务!

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核诚镍业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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