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看:
2015年8月,陈某在某高速路段因撞路面石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6万元左右,该争议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
陈某与公路局形成了合法服务合同关系,陈某享有在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权利,公路局在依法收取通行费后有承担保障路面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因公路管理局的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路面石头,导致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局存在一定过错,构成违约,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公路管理局承担陈某各项损失的75%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载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实务要点: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