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在填写快递面单,支付快递费后,货运合同成立,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即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快递公司安全送达快递的义务。快递公司将寄件的物品丢失,显然是快递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寄件人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快递公司通常参考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的做法,通过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而货运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适用法院须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寄件物品的价值远远超出运费,并且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第47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赔偿。因此,寄件人可以请求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但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寄件物品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