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姜杰律师代理申请抗诉(行政检察监督)的首例祖坟文物归属案,2017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决定提审。感谢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特别感谢参与此案审理的检察官、法官!也感谢委托人的信任与坚持。
案件回顾
2011年4月4日夜,张某等罪犯在盗掘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郑氏兄弟的曾祖父郑汝麒的墓葬时被公安局巡防队员当场抓获,盗墓贼从郑氏兄弟曾祖父墓中共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墓葬物品32件。
2011年4月13日,上述随葬品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文物。之后,公安机关将全部随葬品移交宝丰县文物局,未归还郑氏兄弟。
2011年8月24日,张某等六名罪犯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郑氏兄弟要求宝丰县公安局归还随葬品,宝丰县公安局说墓葬物品已移交宝丰县文物局托管,让郑氏兄弟到宝丰县文物局索要。郑氏兄弟找到宝丰县文物局要求归还,宝丰县文物局却以“被盗古墓葬内文物属国家所有”为由拒绝归还这32件墓葬物品。随后,郑氏兄弟就此事信访。
2012年3月5日,宝丰县文物局以宝文广〔2012〕6号文件回复了郑氏兄弟的信访请求,仍决定不予归还。
2012年8月1日,郑氏兄弟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宝丰县公安局、宝丰县文物局归还陪葬品。
2014年4月4日,宝丰县人民法院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属清代文物,故二原告要求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了郑氏兄弟要求返还文物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7月,该案引起媒体关注、报道,引起广泛争论,有专家、律师解释认为文物应归国家所有,支持法院判决。也有律师援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这些文物并非所有权不明,不应归国家所有,反向证明应归郑氏兄弟所有。然而,法律适用的一个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本案涉及文物,优先要适用文物保护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能对抗物权法规定。
姜杰律师也正是这是关注此案的,姜杰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对文物法第五条理解错误,恰恰可以依据文物法第五条得出随葬文物应归郑氏兄弟所有的结论。随后的代理申请再审过程中,姜杰律师还发现原判《文物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的错误。
2014年8月5日,姜杰律师发表文章《姜杰律师:法院支持祖坟陪葬品归国有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2014年8月27日,郑丕显、郑丕杰兄弟委托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姜杰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2014年5月26日,姜杰律师代理郑氏兄弟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与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相同详见《古墓疑云:错位的法律》)。
2014年12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平行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详见《祖坟随葬文物到底该归谁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再起争执》(另一标题《法官的智商比专家的逻辑强!》)一文,在该文中姜杰律师指出了《文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的逻辑错误,批驳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对文物法第五条的断章取义。
2015年,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详见《古墓疑云——错位的法律》)
2015年11月8日,听证当天姜杰律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代理词,详见《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庭后又递交了补充代理意见,详见《祖坟文物争议案——莫让法律再为错误判决背黑锅!》
2015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55号行政裁定书(详见《法院不依法依“趋势”裁判是理屈词穷的表现!》,该文发布后被删除,请在自行搜索阅读)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6年3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详见《法院不依法依“趋势”裁判是理屈词穷的表现!》),最高法院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为依据,不予受理。
2016年5月21日,姜杰律师发布文章《从民诉法与行诉法比较看行政案件再审途径》。
2016年6月6日,姜杰律师代理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行政检察监督,请求抗诉。
2016年9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在审查期间,因郑丕杰在2015年11月病逝,检察院要求变更了诉讼人及诉讼委托书、律师函)。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行监字(2016)41040000041号《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该案提请抗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7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第一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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