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维权第七集,剧终)

关于武江法院以金鹏公司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拟对实际控制人黄健民予以罚款,为防止黄健民转移财产为由,而冻结了黄健民的银行账户的问题。武江法院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黄健民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而以防止黄健民转移财产为由,对其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武江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粤02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同时,武江法院作出的将黄健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及作出的冻结黄健民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本院予以撤销。复议申请人黄健民的复议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03执恢38号执行决定书中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健民(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三、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冻结黄健民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管东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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