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公务员高薪养廉,施行的“职田制”有何利弊?

说到“高薪养廉”,大家一定会以为是现代的制度理念,而且是只有中国香港这样的制度完善的地区才有的名词,但是早在五代时期,这种理念就以“职田制”的实施得以付诸实践,到了宋朝,职田高薪养廉的制度已经发展成熟。


在《天下粮仓》中有一句话:有田的地方才有天下。民以食为天,田地是老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农业社会政权稳定的基础。而小编今天要讲的“职田制”,是不同于“井田制”的一个陌生名词。

井田制是周王的土地分配各庶民耕种的制度;职田则是一种公田,田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提供给在职官吏盘活耕种,其中的收成作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增加了官吏的收入,以此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杜绝官员腐败贪污等问题。职田又称为“圭田”,来自于“圭洁之田”四字,希望用职田的推行使得官员保持廉节奉公的品格。

在东汉时,在京畿三辅地区试行“职田制”,将公田给予百官收取租税;西晋时期(291)正式规定,中央的官员按品级赐予田亩(一、二、三品官员对应菜田十、八、六顷);东晋时才开始授予外朝官员禄田,田亩数也开始增加,给予都督二十顷,刺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隋朝则规定,一品五顷,五品三顷,九品一顷;唐代的职田只给予职事官,未转正的官员和裹行官则没有此待遇。

五代时期,职田废除,至北宋999年,也就是真宗咸平二年,沿唐制复置职田制度,拨出官田做职田,宋朝廷的目的在于“养廉”,以使官员“中才之类可革于贪心,上智之人益兴于廉节”,也就是说使得官吏有了更多收入,那么聪明的人就不会去冒险做贪赃枉法的勾当了。当时的设计是“边远小州及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以“立夏为断”,或以“芒种为断”发放收益,也就是在立夏或芒种两个收成期给官吏发放职田的收益,如果遇到换届官员,那么“断”之前的收益归上一任,“断”之后的收益归下一任。

官员可以将田地“以浮客充”,允许下户(贫苦老百姓)租佃,称为“租佃制”,佃户“招置客户”,但规定每顷不得超过三户,也即每户只可以租赁30多亩。


为了免于纠纷,或规范官员的种种行为,避免官员巧取豪夺、你争我攘,制度在执行的时候增加了一些列的条例:

1、“无得侵扰客户”,不能扰民。

2、“佃户仍免乡县差徭”,参与职田耕作的农民可以免徭役。

3、“如有灾伤,并准例镯租”,如果遇到灾害收成不好,可以免除租子。

4、“臣僚多占职田或取租者,计赃坐之”,官员超过配额占取的利益,属于贪赃。

5、“原无田而率配人户者,以枉法论”,官员没有职田却收老百姓利益的,属于枉法。

这个看似完美的制度设计,其实存在着太多的弊病,“官吏不务至公,或差遣之间,徇于绕竟,或横敛之间,害己人民”,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实施的时候,不仅官员更容易怠工,还伤害了百姓的利益,导致宋仁宗天圣年间曾一度废除职田。但是一旦废除,“吏以贿败者多”而入狱,因而不久之后又重新恢复职田制。因为受制于宋朝官僚体系的效率,监管极为不利,虽有条文,却缺乏约束。

而职田制的弊端在南宋时更加严重,形成了“凡有职田之家,未有幸免之家”的现状,不仅仅老百姓受到迫害,就连保正(相当于村干部)上户(相当于村里的土豪)也难幸免于难。直到宋徽宗宣和年间,甚至强迫让保正和上户“分佃认纳租课”“致有破荡产业”者。这里的“租课”指的就是职田的赋税,大量名目繁多的租课导致有钱人家也都纷纷破产。


其余的弊端还很多,大抵来说,存在以下几方面:

1、强行抑勒地租。

宋朝的职田多不是肥沃的良田,而是来自于官家荒地当中的逃田或户绝田(人死了没人继承的田),这些都是荒地转变过来的,打着灯笼都不一定有人肯耕种,那么地方官员就用行政压力逼迫老百姓租佃。

2、遇灾不减租课。

宋朝的官员时常瞒报灾情,“水旱灾伤,不许申诉”,而即使有灾害折损“依旧输纳租课”。

3、不按收成分红。

宋朝地方官私自规定“每亩制度分收一石至八九斗”,收这么多租子,等同于剥削老百姓,变相贪污。当然地方官员的“智慧”是无限的,惯用的谋私利的手段还有“加量”“增收加耗”“广收斛面”“私收糜费”等等,其实一句话就是“州县无以供,则豪夺於民”。

4、多占或调换职田。

宋徽宗六年,多占职田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出现在晋州知州和襄陵县,当地官员李君卿和刘可的“职田所得比旧增加五七倍”的事情震撼中央;而调换职田的事件则出现在江西州县,将别色田亩当做自己的职田使用,更有甚者将老百姓的灌溉农田也“利为圭田”。

总体而言,宋朝恢复的职田制,不仅没有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反而助长了官员的贪婪欲望,又使得底层老百姓蒙受灾祸,民不聊生。

贪婪是人的本性,每个时代都有贪官,也都有官欺民,官压民的现象。但是人的进步需要社会制度的支撑,而制度的建立又需要完善,实施制度又需要监管做后盾。反腐倡廉的任务是艰巨的,需要仰赖时代的智慧和人民的智慧,逐步约束人性,净化人心。

宋真宗规定“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逃田”就是田主跑路之后收不到赋税的田地,如此反复,朝令夕改,左右为难,可见贪腐问题不是一个制度就能解决的,需要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