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者,活该被“化学阉割”吗?

鬼冢猫/文

素媛的父亲是一位工人,母亲打理着一家文具店。和任何平淡家庭一样,今天和昨天,都是同一幅安稳的模样。

素媛在学校很乖,有个叫荣植的竹马。和任何青梅竹马一样,偶尔拌嘴,但友谊的小船很牢靠。

一个下雨的清晨,母亲没有送素媛到校门口,荣植也没等她上学。母亲叮嘱她走大路,别走小路。但在淅淅沥沥的雨里,在“跑过去也就200秒”的上学路上,平淡生活被刺穿。

“你的伞真好看,能跟叔叔一起撑伞吗?”

素媛在离校门口不远处被拦住,她要迟到了,看着校门口,有些迟疑,但最终点了头。

她被带到工地大棚,猥亵至重伤。下体血流不止,大肠与小肠部分坏死,需要终生带着一个人工肛门,腰间的便袋,将和噩梦一起,如影随形。

这是一部名为《素媛》的韩国电影,由真实事件改编。

2012年,有人掳走了在家熟睡的七岁女童,实施了无法言喻的兽行。罪行曝光后,韩国民众哗然,有女儿的家庭集会游行,迫使时任韩国总统李明博出面向人民道歉,并很快修改了强奸(尤其是强奸幼女)的法律法案。

2012年,韩国推行的化学阉割,就由该案件推动。

2017年,中国,一系列性侵儿童案,让“中国何时实行化学阉割”被严肃提及。

化学阉割是指注射或口服抗睾酮药物,让人失去性欲和性能力,停药后作用会消失。

早在1966年,一位和6岁儿子发生性关系的兽父,就被执行了第一例化学阉割。

有义愤者困惑,这都2017年了,就算不能手起刀落,斩草除根,来个痛快的物理阉割,中国为什么不效仿韩国,推行化学阉割?看看“素媛们”的遭遇,没被击毙,就是现代司法体系的恩赐。

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

其中一个理由是:除非击毙,否则,你永远无法击败一个“纯变态”。


1

许多国家的法律里,都有化学阉割。

在美国,加州,佛州,德州等数个州,都有针对性侵犯的化学阉割惩罚。

在欧洲,捷克,波兰,丹麦,英国,瑞士,瑞典等国也都有法律,允许在自愿原则下对性犯罪者化学阉割:譬如2012年,英国有近100个恋童犯罪者自愿接受化学阉割;2013年,时任俄总统梅德韦杰夫,也签署了对恋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

在亚洲,印尼是最新一个推行化学阉割的国家。2011年到2014年,印尼性侵儿童案从2178起增加到5066起,印尼内阁会议2015年通过决议,将化学阉割作为对性侵儿童罪犯的额外惩罚。

更极端的例子还属韩国。2011年7月韩国规定,法官可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处以化学阉割,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2012年8月,韩国将处以化学阉割的对象,扩大到所有实施性暴力的罪犯。

在推行化学阉割的国家里,大部分采取自愿原则:罪犯可以不选,但选择接受阉割,可以获得一定减刑。

不过韩国,波兰和美国部分州,则是强制实施。

想也知道,平日晕血的圣母,会觉得化学阉割(尤其是以“惩罚”而非“治疗”为动机)侵犯了犯罪者人权,是现代社会的肉刑,司法体系的倒退,人类文明之光的污秽。

尤其随着神经科学的发展,在基因决定论的庇护下,“他们也蛮可怜”的所谓道德困境,逐渐收获更多拥趸。

确实,某种意义上,天生拥有独特的性癖好很不幸(但和被性侵的孩子相比呢?),只是永远不要忘记,承认自由意志,是人类社会正常运作的前提,你无法想象一个将任何暴力行为都怪罪于基因的社会。

何况在生物界,唯有人类有能力反抗基因暴政,化学阉割不就在通过技术手段,干涉基因性状么?

所以,我不关心人权,我只关心,化学阉割是否利大于弊,就这么功利。


2

但很遗憾,迄今为止,这件事尚未达成共识。

支持一方指出,的确有数据表明:被化学阉割的罪犯,再犯罪率会降低。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助教伯林博士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追踪调查显示,再犯罪比率仅为8%。

瑞典,冰岛,丹麦和挪威四国也有统计数据显示,化学阉割能有效减少娈童癖者犯案的次数,当地此类案件发生率已由40%减少到了5%。

但反对一方的数据,似乎更具说服力。

加拿大学者汉森曾对近2.9万名性犯罪者跟踪研究,结果显示:在4到5年内,性犯罪的再犯率仅为13.4%;但如果把时间拉长到15到25年,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就增加到35%—45%。而大多数国家(比如韩国)规定的化学阉割时限,就是15年——这意味着,在再犯罪率最高的时间段,药效已基本消失。

这也意味着,性侵者可能得终生服药,才能降低再犯率。这种药不便宜,如此巨额社会成本,谁来买单?


3

当然,对化学阉割的最大质疑,不是成本,而是:它可以阻止勃起,却无法阻止恶念。

从犯罪心理学分析,性犯罪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强行释放无处安放的性欲(即便有色情业的弥合),通常是激情犯罪。对付这种性欲狂魔,化学阉割或许有用。

可怕的是第二种,通过侵犯他人身体,享受征服感,即,通常意义上的“变态”。

事实上,许多性侵者都不是为了满足生理快感,而是心理快感。举个极端的例子,性侵者里有不少是性无能,他们准备的其他作案工具,会给被害人带来更大伤害——在古代,哪怕是被物理阉割的太监,都有“降服”女人的欲念,且降服过程,往往更为变态。

出狱后再犯率最高的,也往往是对化学阉割“免疫”的第二种人。

除了自身的性心理,被阉割者的恶念,还包括仇恨。

化学阉割是有副作用的,除了身体上的(譬如肌肉减少,乳房发育),还包括精神上的羞辱,可能会诱发心理畸形,令罪犯心生仇恨之心。

尤其在中国这种受男权文化影响更深的国家,强制让男性阳痿,只是断绝了其中一种犯罪类型。

被抑制的雄性激素,会置换成对社会的仇恨,挥洒在其他无辜者身上。

你永远无法击败一个纯变态。

那怎么办?


4

从1999年歌手“红豆”猥亵7名男童,将性侵儿童问题搬至台面,到十年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掀起舆论狂潮,废除“嫖宿幼女罪”,司法部门对性侵案件的刑罚,一直在不断演化。

但作为一项非必选的“补充条款”,考虑到其成本和不确定性,中国在基础保护措施都不健全的情况下(性教育严重滞后,儿童性保护意识几乎为零)引入化学阉割,除了公众舆论层面的情绪复仇,并不会为社会效能带来正向作用。

在更理性的声音中,相比化学阉割,当下中国最该完善的,是加强罪犯出狱后的控制。

性侵儿童多是熟人犯罪,且由于恋童癖终生不可逆,性侵儿童30%至40%的再犯率,高居各类罪犯之首。

于是有人提议,中国应建立犯罪可查询网络,公开住址等个人信息。毕竟在中国(尤其三四线城市),有的性侵儿童者出狱后,居然继续被聘为老师,简直惊悚。

许多人希望中国的“梅根法案”尽早出台。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的7岁女童梅根,被邻居奸杀,犯罪者是住在梅根家对面的邻居,已有两次性侵犯前科的恋童癖患者。1996年,克林顿签署“梅根法案”,规定凡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必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随时向住地警局报告;且当地司法机关有义务公告此人姓名,住所等个人信息,让当地居民及早防范。

美国网站按照梅根法案公布的社区“性掠夺者”照片

韩国亦如此。强奸未满十三岁儿童者,只要检方在法庭量刑时申请定位,就会被强制佩戴电子手铐,24小时监控定位,当他们靠近小学等禁区,管制中心就会发出警告,由区域警官出动了解情况。

只是一次没管住下本身,就被所有人歧视下半生?再一次,圣母觉得公开信息侵犯了犯罪者人权,是现代社会的“黥刑”(在囚犯脸上刻字)。

韩国强制犯罪戴上电子手铐24小时监控定位

再一次,我不关心人权,我只关心,公开信息是否利大于弊。

遗憾的是,实名公开制并非毫无争议。

直觉里,“梅根法案”出台后,犯罪成本提升,美国性侵儿童应该下降,但没有足够多的现实数据支撑这一点。有学者统计了1995年到2008年近10份相关研究,发现没有1份研究能清楚证明公开制和性侵犯罪率下降之间有直接关系。

居民并没有因为知道谁有犯罪历史,而睡得更加踏实。

此外,由于信息曝光,他们受到敌视,2000年后,美国攻击被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的暴力事件猛增,在缅因州和华盛顿州,甚至出现了性犯罪者被杀害的案件。

有学者认为,信息公开会加大犯罪者回归社会的难度。威斯康辛州的一位性犯罪者就抱怨:既然没人相信我会改变,那我为什么还要改变?于是,继续犯罪成为一种理性选择。

这也意味着,信息公开,也许不是一种理性选择。

也因如此,除了美国和韩国,多数国家并未将罪犯信息完全公开,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做法:譬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就实行信息登记制,政府要求性犯罪者定期登记包括工作,住址在内的个人信息,但除非特殊情况,信息不对外公开,只为加强罪犯出狱后的管控。

所以,我不知道中国将在何时全面更新性侵儿童的法律(行文至此,查资料时突然发现,8月25日,“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启动仪式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对曾有强奸和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上海闵行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算是一次令人欣慰的破冰)。

但在现阶段,至少化学阉割不是一味解药。

我也不知道解药在哪。现代社会,试图通过直接且唯一的手段解决任何复杂问题,都是一种妄念。

如果真存在解药,也只有一个:作为家长,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尽量给她最好的社区,最好的教育。

电影《素媛》结尾,素媛的弟弟出生了,她看着弟弟,说:“你能来这个世上真是太好了。”

但作为家长,你一定要记住,这个世界其实很糟,它不会对你的孩子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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