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关于人性、道德与法治的讨论

江歌遇害,尸骨未寒,凶手未惩,舆论漩涡却早已是惊涛骇浪。

现在这场舆论风浪终于渐渐平息,如同沉默的螺旋,但这不应该是终点,而应该是我们反思自身的起点。当再次同样面临拷问考验的时候,生而为人的我们才不至于手足无措,狼狈不堪。

在大众参与“江歌案”的这场讨论中,人性、道德、法治纵横交错;猜想、事实、证据错综复杂。很多讨论不是基于事实的谈论,而是基于个人情绪、主观臆想,甚至炮制谎言的情感偏好的发言;或者说是急于选边站队的“极具政治性”表达自己立场的宣言。

互联网为我们开拓了讨论公共议题沃土,并赋予我们主张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我们却似乎如同挣脱囚笼的猛兽,终因克制太久而失去失控,因缺乏常识和思想的贫瘠而陷入“思维鸿沟”的局限。

诸如在“江歌案”中一样,我们争论“刘鑫错没有,该不该被惩罚?”、“道义与法理孰轻孰重?”“人性可靠与否?”谩骂多于事实,情绪多于法理。

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个人都急着发声,都急着表达自己,却又彼此从来都缺乏对客观事实和个人权利最起码的尊重和足够勇敢的理性。最后如蒋勋所言:“我们每个人都急着讲话,每个人都没有把话讲完”。

康德说,“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开始于感性,然后进入知性,最后以理性告终。没有比理性更高的东西了。”所以,我希望我们能在众声喧哗之中,在一次又一次的历史重演中,学到一些“有用的”。

下面我想快速切入主题,以避免累赘拖沓的表述。

在此,我想重申我之前已经抛出的不成熟的看法:刘鑫是否有罪,不应该由讨论的个体去判定并作出反馈,这种“判定”是徒劳无用的,这种“反馈”,或是制裁性的回应都是“非正式的”,因为法律会“正式的”给出更加准确的、专业的“标准答案”。

现在我正式切入主题,以下是我关于人性的主张:倘若未在特定环境和事实基础之上,任何关于“人性”的讨论都是毫无意义的。但既然拟成了这个议题,就有必要做出一些探讨性的阐述。

“人性”善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这是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一直表达的观点。无论一个人自私或者无私,无论人类本身被教化与否,或是文明开化都何种地步,人性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平等的。

西方社会的哲学经验告诉我们,人人生而平等,同时也告诉我们“人性自私”。因此西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通常更器重相互之间的“契约精神”,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的由来之因或者说是一个基础性的共识。

由于不信任“人性”,所以人们更愿意相信按照事先约法三章白纸黑字签下的契约。这种契约表现在政治生活上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法律法规,表现在经济活动中就是各种贸易协议或者商业规则(当然也包含法律法规)。

因此,西方政治讲究平权,要求约束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经济社会中则表述为,“以追求最大利益来参与经济活动的“理性人”作为假设。”

在中国则不同,东方文化讲究“仁、义、礼、信、智”,因此老祖宗的往来靠的是人与人之间彼此的信任,讲的是道德约束和基于“仁、义、礼、信、智”奠基起来的文化约束。

所以,我们一直相信“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我们认为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差距或者是改变,是因为后天因素造成的。

正是基于这种情感的,理念的认同,中国是一个人情世故最是复杂的国家,所有尚待解决的事到最后都会成为人事。“所有尚待解决的事都变成人事”即是以处理好人际关系,再来解决面临的问题的处事原则,并且往往因解决好了人事而使问题迎刃而解。

但无论是在西方语境中来说,还是在东方文化语境中,人性善恶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恶的起源也罢,善的根源也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回答”来印证。只有在特定环境中,特定场景下的有关“人性”的议题才被赋予了讨论的意义。譬如在“江歌案”中,刘鑫及家人的自私,陈世峰的残忍,江歌母女的善良都是真实的人性的反映,因此讨论因事实被赋予现实意义。

可以肯定,在这样的场景中刘鑫无疑是自私的。这是我们从仅有的信息中“讨论”的一个基础性共识。

但与其说“这种自私”是刘鑫的自私,不若说是“大众的自私”。当我们为了自己的达到自己的某种诉求,获得个人情感偏好的满足,我们都容易陷入这种不自觉的自私。

诚如我们总是愿意相信或者同意我们喜欢的。人本身不会反对自己喜欢的,相反喜欢的物本身容易使人成为偏见的捍卫者。这恰恰也说明了,在我们厌恶或喜欢,或者声张某项诉求的时候,我们跳不出“人性的怪圈”。

人性永远不会被定义,但却时刻面临考验和拷问。而刘鑫在这样一场命悬一线,生死一刻的命运选择和道德考验前,无疑像任何一个俗人一样,她选择了“自保”,丧失了人们对她“高贵的道德要求”与期待,与人最朴素的道德情感相背离。

这个命题或许不被要求有明确的结论,但事后的后果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所以,既然人性难以捉摸,那就不如约法三章的契约来得干脆。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关于道德的讨论其实与人性的讨论有些许相似。我们已经有了最基础的认识,那就是我们所认为单一的道德分为公德和私德。

那些维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维系人际往来正常运行的公俗良序就是属于公德的一部分,这是对个人在社会上生存立足最基本和最低的道德要求;而私德则与此不同,通俗讲它强调的是个人的品行、品质。

刘鑫此次引起众怒,就是因为其个人及家人处于私德表现出的言行触及了大众公认的属于公俗良序的公德的部分。从人情伦理的角度来说,同样作为受害者,刘鑫经历了那场生死,更加能够理解一个母亲失去女儿的痛苦,所以她应该与江歌母亲一起千里追凶;死里逃生的她更应该理解生命可贵,保持克制不去再次伤害江歌母亲。

然而,大众期待里的一切,在刘鑫及其家人那里并没有应验。

事实上,道德与人性一样,都是不具备绝对和强制性约束力的,因此才不被强制遵守。哪怕是“最大的善”也是个人自律上的道德自我约束。当有人突破底线,做出“道德败坏”的事情的时候,除了谴责,我们并不能“对其行为实施强制性制裁”。

我们都知道人都有动物性和社会性的一面,单从人性和道德上来看,人类尽管经历了几千年的文明发展,但我们似乎并没有取得任何长足的进步。相反,由于人类群居于社会,把潜在的动物性的“原始冲动”压抑克制得太久,而在面对突发的具有争议性的舆论浪潮之中,这种动物性的“原始冲动”被暴露得淋漓尽致。

那么人性和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无解了吗?答案并非如此。

这个答案直接指向的是人类赖以实践至今,且将持续延续下去的制度性治理。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法治,符合于于当下中国语境的提法,即是我国强调得最为突出的“依法治国”。这应该算是人类几千年文明当中最大的进步。

作为“契约精神”的最直接表现,法律法规在人类社会治理中所表现得令人满意的,且最有力的制度性措施。在人性和道德不能满足社会正常运转的时候,“法治”是维持社会正常向前推进,也是警惕我们沦为“乌合之众”一员的最后一道防线。

与其向左的是人性和道德控制中最易滋生的“人治”。人性和道德也是最易作出脆弱的承诺和保证的。如果“人治”占了上风,那么必然容易导致腐败,滋生个人崇拜,最终将社会秩序引向混乱不堪。

这也是为什么当以迷蒙为首的大V在网络上群情激奋、喊打喊杀、摇旗呐喊的时候,但凡冷静一点的人就开始警惕这种以道德为主的情绪宣泄,进而引发大规模的“道德审判”和“舆论审判”,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言论自由”。

那段时间我常常看到有人转发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里的语段:“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吃人”。

可见法治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经过长期人类社会的实践,我们已经尝到了法治的甜头。当个人情绪和权力遭到煽动和滥用时,法治是“最有效率的”镇静剂。因此,可以说在“江歌案”中,无论人们怎样标榜或是贬低道德,无论怎样刻画人性善恶,或者说无论人们之间拥有再大的争议,法律才是最后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