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策发生变化,信用问题降级,审核贷款的主观态度都会导致购房时贷款批不下来,这时候很多购房者希望能够退房退首付,可贷款没办下来,有时候并满足解除合同条件,购房者单方解除构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贷款,能否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且政策的变化只是影响了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商品房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也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认为无论是从不可抗力的角度,还是从情事变更的立足点,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贷款都不满足《合同法》94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不能构成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若此时单方退房,根据《合同法》107条,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事由,如自然灾害。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办理贷款系不可归责于开发商以及买房人双方的事由,因此,买方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开发商呢需要退回已经支付的首付。
以上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均出现过案例,大家可作参考。
买房人能否解除合同时,还应考虑不能办理贷款的责任问题。
若因买房人授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买房人承担责任,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将按照购房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开发商会指定贷款银行,若房产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按揭贷款有承诺,如承诺你不会因资信问题遭到银行的拒绝,则可以将此归责于房产商,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