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把朋友圈变成生意圈的人越来越多,“微商”俨然已经成为创业者的新天地。如同电子商务平台一样,对微商的监管迫在眉睫。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过程中,李连宁、周天鸿、莫文秀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追问,电子商务立法怎能忽略微商?
对微商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将微商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一样,也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中。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称,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已经达到5000亿,今年据说会达到8000多亿。
周天鸿表示,“现在也有很多专家说,微商不算电子商务经营者,因为经营意味着长期、稳定地从事某一个行业,只在朋友圈里面转卖一些东西,不能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他们是兼职的,但是很多微商长期从事买卖商品,一年以上经营的已经有很多,而且也常规化了。所以这样从业人数巨大、营业额巨大的电商没有纳入电子商务法,甚至目前还没有地方出台政府条例,在法律上属于空白地带。”
微商由于大多经营者为个人,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因此很少不良商家借此性质大肆欺骗消费者,因而对其的投诉日益增多。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而且微商的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这样一来,微信平台无能为力,消费者们投诉无门,也无法像在淘宝平台购物一样,给微商、微店点差评,以提醒其他消费者,因而,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