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时,迎来了2015年10月1号发布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今天主要讲讲其中一条跟咱们老百姓每次购物都密切相关的条款。
对于如何看包装食品上的标签信息,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概念,但有一样是大多数人都非常关注并且必看的,那就是“生产日期”。通常情况下,当我们看到生产日期已经过期的产品,都会把商品放回到货架,不再购买,但如果你知道了以下食品安全法里面的条款,我想以后再碰到类似情况,你一定会做出不一样的决定哦。
2015年10月1日,迎来了我们国家新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备注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是因为很多食品价格都比较低,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十来块钱,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我们再来看看,2015年10月1日之前,这条法规是这样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可以想象,之所以国家对这条法规做出史无前例的严格规定,其目的有两个:
一是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多数国人都非常宽容,碰到类似的事情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当然就希望不找事儿了,可咱们的善良却纵容了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其二,也是加重企业的违法成本,希望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因此,我们知道了这条食品安全法规,以后在超市看到过期变质的商品,一定要买下来找商家或厂家索赔,记住索赔的依据是“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仅为了维护咱们自己的权益,也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最新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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