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财产谁继承?

2011年10月6日,苹果王国的国王乔布斯离开了这个世界,由于膝下无子女,他的90亿美元遗产由妻子劳伦全部继承了。这种凭着继承老公遗产而一夜暴富的女性,世界上的确有不少先例,因此有很多青春美丽的少女抱着这样的幻想,自愿嫁给年逾古稀的老富翁,或是不顾一切地当了“小三”,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只要熬上几年,一旦丈夫或情人死了,就有分得大笔财产。然而事实并不一定如她们所想的那样美好,单从继承法角度来看,配偶能不能获得继承权,继承的份额又有多少,古今中外的法律规定是迥然不同的。


古代遗孀几乎没有继承权

妻子能否享有继承权,实质上是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一种表现,因此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国家,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横行,女性的继承权都无法得到保证。古巴比伦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妻子不得继承丈夫的财产,妻子本人的嫁妆和丈夫生前赠与她的物品虽然可归其所有,但她无权出卖”。

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的地位也略有提升。古罗马时代的大法官以“告示”的方示允许丧偶的妻子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但是这种继承权的实现却有着诸多的限制,一般来说,只有丈夫死亡且丈夫一方无任何血亲也没有任何其他继承人之后,妻子才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这一点在中国古代亦是如此,我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说财产的继承权只属于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后裔,如果没有直系后裔,还可以通过“立嗣”的方式,即立本家同辈人的儿子为继承人来继承自己的财产。只有夫死无子,且寡妇守志不再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丈夫的一部分财产以保证未来的生活。

这样的继承权对于女性来说,根本毫无公平性可言,可以说是披着“人人平等”光鲜外衣的不平等条款,其象征意义远大过实质,因此如果生在古代,想凭借丈夫遗产变成女富翁,基本是没有任何可能的。

在中国,配偶有继承优势

到了近现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权平等思想的深入人心,女性的地位也有所提升,体现在在配偶继承权上,就是女性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除了极少数不发达地区,现如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妻子对丈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是这继承权也是要排序的。一个人死亡后,拥有其财产继承权的人是很多的,父母、子女、配偶、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乃至赡养人等等,都是继承权的拥有者,那么妻子在这么多的“竞争对手”中到底能排到第几顺位,到底能获得丈夫财产的多少份额,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差别迥异。其中最典型的两种就是第一顺位继承和不固定顺位继承。

所谓第一顺位继承,意思就是说拥有最高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最高优先权,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国家并不多,捷克斯洛伐克、越南、加拿大以及我国是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根据我国的《继承法》,配偶和父母、子女并列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在现实中有什么意义呢?让我们看一看实例。

王某在上海市某区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住房,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王某与亲弟关系要好,由于其亲弟无工作,因此王某主动邀请亲弟与自己同住,其户口也在王某住处。一年后,王某和杨某结婚,共同居住在该套住房屋内,而王某的弟弟继续与兄嫂同住。两年之后,王某在出差时不幸遭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杨某认为,自己和小叔子单独共处一室,影响不好,于是要求王某的弟弟搬离家中。王某弟弟却认为,这套房屋的产权是自己的亲哥哥所有,哥哥去世后自己也拥有房产的继承权,嫂嫂没有权利将自己赶走,如果非要让自己出去住,必须支付房价的一半金额以抵自己应当继承的部分。杨某无奈之下将小叔子告上法院,很快法院就宣判杨某胜诉,限期让王某的弟弟搬离兄嫂家中。

王某的弟弟感到很疑惑,因为他清楚地知道,《继承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他自己应该也是有继承权的,虽然不像嫂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即使排在后面,少拿一些,自己也应当获得兄长的一部分财产吧?这种想法是很多人都有的,但事实和人们想象中的有所出处。事实上,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人存活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都归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有;如果有多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存活,一般来说财产会平均分配给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一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财产,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想要通过继承老公的遗产而一夜暴富,从法理上讲的确是具有可行性的,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小三”绞尽脑汁地想要挤掉原配求“上位”事件的发生。

在德国,配偶与亲属共享继承

这种固定顺序继承权一般是用来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的,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近人情的地方。比如像是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和亲弟的关系要好,中国一直以来有长兄如父的说法,如果让王某自己定下遗嘱,王某的弟弟必然可以得到一部分哥哥的遗产。而在法国,配偶属于第四顺序继承人,除非你嫁的富豪所有有血缘关系的继承人都死绝了,否则,怎么也轮不到你来继承他的财产。这同样不近人情,对配偶过于不公平,似乎还是封建社会的法律。

而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采用的都是另一种继承方法,即非固定顺序继承权,比如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瑞士以及我国港澳台等地区,都是采取这种继承制度的。这种制度兼顾了血缘继承与配偶继承的两个方面。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晚辈直系亲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及他们的晚辈直系亲属;第三顺序继承人则是死者的祖父母及他们的晚辈直系亲属。这样就做到了“有血缘可寻之处,即有继承权存在”。

而配偶到底是第几顺序继承人并不固定,如果其丈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配偶也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其丈夫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有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配偶则自动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以此类推。这种继承方法避免了配偶集中拥有亡者的大量财产,而亡者有血缘关系的同胞却不能拥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不过,考虑到妻子还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非固定顺序继承法往往会给予配偶一定的保护,比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继承法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2,而德国则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4。如此说来,嫁个美国老公要比嫁个德国老公更合适。

遗嘱继承高于法定继承

但是世事无绝对,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是这只是在去世者未曾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采取的继承判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遗嘱继承是要高于法定继承的,因此财产到底怎么分配,被继承人有着相当大的掌控性。

2003年10月的一天,辽宁辽阳籍亿万富翁、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因受到恐吓、敲诈,雇凶杀死了昔日朋友——原辽阳刑警汪兴。案件经审理后,袁宝璟被执行死刑。由于此前忙于申诉,袁宝璟没有来得及立下遗嘱,但是在最后与家属会面时,当着警员与其兄妹的面说道“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安排吧!”袁宝璟提到的卓玛就是他的现任妻子。

当袁的前妻之子听到知道父亲亡故,自己却没有分到任何遗产时,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根据《继承法》,自己作为袁的儿子,理应是其父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至少应当有权与卓玛平分父亲的财产。但是法院经过审判却仍判了卓玛胜诉,因为当时有包括员警在内的两人以上的证人可以证明袁的口头遗嘱成立,而遗嘱继承又是高于法定继承的,因此其妻卓玛仍然应当拥有袁宝璟的全部遗产。

既然袁宝璟能将所有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妻子,那么其他的富豪也完全可以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遗产都留给其他人,而让妻子一无所得。由于中国的法律不像欧美国家那样健全,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遗嘱中没有分配,配偶还有权拥有“必留份额”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一旦发生遗嘱排除妻子继承权的情况,那么妻子就只能净身出户了。了解了这些,我们才发现,想靠丈夫的遗产变成女富翁,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当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共有财产,丈夫是不能把属于妻子的那一份转让给别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