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18岁以下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因为青少年的大脑尚未发育完善,对自己冲动行为的控制能力较低,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成人的大脑也有某些缺陷,是不是也不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机制,其背后隐含着许多关于人类心理和行为的假设,比如刑法就是假设正常成人拥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以此作为惩罚罪犯的前提之一。按此推理,那些大脑异常、不能自控的成年犯罪者,是不是也应该减免一些刑罚?
人格异常者的犯罪
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不少罪犯具有反社会型人格异常。例如,有一个杀人狂魔,因为发现自己的女友是个卖淫女,无比愤怒地与女友分手了,并在心中种下了对女性仇恨的种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先后杀害了14名被他视为“脏东西”的年轻女性,然后一律抛尸野外或水井之中。
根据正常的心理规律,当热恋中的男青年发现自己心中的“天使”原来竟是个卖淫女时,不免会产生失望、沮丧、气愤、憎恨等情绪。只不过这些不良情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被淡忘。然而,这个杀人狂魔不但没能淡忘以往的一切,反而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仇恨与报复心理,他将内心的不满用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发泄到其他不相识的女性身上,这揭示了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特性。
而2012年伊始发生的南京“1·6持枪抢劫杀人案”,嫌犯7年来曾在重庆、长沙等地作案6起,造成6人死亡、2人重伤。嫌犯作案手段非常单一:持枪抢劫且枪法精准,目标多为陌生人,作案时先枪杀受害者,再抢劫钱财。而且在南京劫案之前,每次抢劫的金额都不多,一般为5万元左右,但在作案时都残忍地杀害了受害者。所以,嫌犯可能以杀人作为第一目的,很可能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的主要表现有:缺乏同情心,对人冷酷无情,极端利己主义,缺乏羞耻心和罪恶感,常因微小刺激引发冲动及暴力攻击,对挫折承受力差,违法犯罪后也无悔改之意,常把一切责任归罪于他人。反社会型人格没有智能方面的缺陷,恰恰相反,他们往往会给予别人聪明、优秀的印象。实际上他们会残酷无情地利用身边的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并不会因此而受到良心上的谴责。据调查,西方社会的男性罪犯中,约有47%为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我国的研究也表明,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在所调查的罪犯中占32.8%。
大脑缺陷无法控制
反社会型人格的形成原因有很多,一般认为与遗传、大脑发育先天性缺陷、童年的精神创伤等因素有关。研究发现,反社会者大脑中负责情绪调节、道德判断等的区域与正常人存在显著差异。这些脑区在结构及功能上的异常,可导致患者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和法律后果,无法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美国等一些国家还真有这方面的案例。2010年,美国一家法院在对一个犯下多起强奸杀人罪的嫌疑犯进行审判时,其辩护律师就向法庭出示了嫌疑犯脑成像扫描结果,证明嫌疑犯确实大脑存在缺陷,其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律师认为,异常活跃的杏仁核使得他具有比常人强烈的攻击性,而不易被激活的前额叶则导致他不能抑制这些攻击性冲动。是他的大脑异常造成他无法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他有目的、有意识地犯罪。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个男大学生强奸了他的女老师,在随后的案件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其大脑负责性唤醒的区域异常活跃,而其负责控制冲动的大脑前额叶并没有发育成熟,因而抑制性冲动的能力非常低。检方律师因此取消了控告,但是要求该嫌疑犯接收强制治疗。
上述关于反社会者大脑的研究结果似乎表明,他们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行为是由他们异常的大脑所“决定”的!我们知道,青少年犯罪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刑罚,不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而是由于他们大脑发育不完善。那么,大脑异常的成人犯罪后,是否也应该减免刑罚呢?
法律左右为难
上文提及的多次强奸杀人罪的嫌疑犯,其辩护律师的诉求就遭到了检方专家的驳斥,检方认为,这些脑成像结果虽然表明嫌疑犯的大脑有缺陷,但却无法确定这些缺陷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杏仁核和前额叶决定人的攻击性吗?其他部分的大脑结构呢?而且决定一个人的性格特征的,除了先天生理结构,还有后天生长环境和教育因素,对于一个罪犯来说,究竟哪些因素起主导作用呢?由此可见,从大脑结构到一个人的个性特征和行为特征,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最后,法庭否决了律师的辩护理由。
而在另一个男大学生强奸女老师的案例中,这个有大脑缺陷的男大学生被送进了医院。这种做法得到了一些神经专家的支持,专家认为,这些大脑异常者之所以犯罪,不是因为他们是坏人,而是因为他们是病人:他们的大脑的异常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病人需要的是治疗,应该进医院,而不是进监狱。
确实,我们早已经认同,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主,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由于他们的大脑出了问题,而非他们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他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犯罪后一般不会被判刑,而是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一些大脑缺陷程度较轻的人,比如边缘人格、比如某些攻击性人格等等,也都是大脑某些区域的缺陷和异常造成的。但是,如果他们的犯罪行为都被认定为是某种“病态”的表现,也像精神病犯罪者那样被送进医院而不是监狱,刑法岂不成了白纸一张?
所有这些疑问,都给以人类理性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假设正常成人都拥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最近大脑神经科学的研究,越来越多地揭示出,人的大脑有各种各样的缺陷,经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怎样进行判决呢?这将是在未来的刑法实践中长期争论的问题。
神经科学的发展正在不断揭示人类行为的惊人秘密,使原有的法律体系面临尴尬。在英美等国,许多大学开设了神经科学与法学的交叉课程,一些基金会纷纷资助这方面的研究,未来的神经科学将可能颠覆我们对犯罪的固有认知,进而改变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