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建立后,杨坚在政治上进行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参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主要有一下内容。
在中央机构中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与三公是荣誉虚职。五省里,秘书省职务较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牵制,决策机关是内史省,长官是内史令;审议机关是门下省,长官是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即后来的民部)、都官(即后来的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又设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还特别设置朝散大夫七等荣誉名号的散宫,一般是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
实际上,隋朝摆脱了家国一体的体制,在外朝形成了与皇家事务彻底分离的,以处理国家事务为主的,包括决策、审议和行政机构在内的政权机关,皇帝成为政府的最高负责人。
隋朝的指派一些官员共掌朝政的做法,到唐初就成为知政事官制度。侍中、中书令、仆射等三省长官及以他官参知政事者,这些知政事官是一个法定的决策圈子,即宰相。
这些人在政事堂议事、论决国家大事,成为法定的决策程序,这样一来,决策工作由内廷到外朝的转变,成为一种政权机构。当然,这种做法还摆脱了“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卷六十《杜周传》)的原始做法。
这样一来,立法和决策必须先经过一个机构按照既定程序,再到皇帝批准执行。
实际上,隋和唐初的制度还至是帝制从前期向后期的一种过渡,不过形式上是对前代制度的总结和扬弃,即《隋书?百官志》下所云,“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是官的名称沿用前代,而不是照搬前代机构。
可见,唐朝政治制度的特点就是政治体制、制度是不断调整的,为后代官僚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