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有哪些不寻常之处?

小编闲来无事上某小说网站上找文,结果发现了一类军婚题材的网络小说,看样子应该挺受欢迎。今天就来泼一泼凉水,让那些深陷小说之中不能自拔的人们醒一醒。军婚并不是你所想的那么简单!

先说军婚,顾名思义就是和现役军人缔结婚姻关系,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军婚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个是军人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我们熟知的就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结婚登记的手续复杂。

普通人结婚只要满足结婚登记的条件, 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其特殊的职业性质,因此必然优先适用军队的特别法。

军人结婚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说明“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需要进行政治审查。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最后,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军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军队开具的结婚介绍信、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才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所以有些军婚小说闪婚的情节完全是误导读者。

二、已婚军人的休息休假规定严格

婚假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25周岁结婚,女23周岁结婚。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15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休假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或是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探亲假

义务兵因为服役期较短,所以没有探亲假。但是士官中的下士在服役的3年内有两次探亲假。中士以上的士官的探亲假和干部的规定是完全一样的。

已婚军官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

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三、军婚的离婚程序特殊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军婚绝对不像某些脑残言情小说里写的那么随意。很多军人配偶由于丈夫在部队里的级别还没足以有妻子随军的待遇或妻子由于种种原因未随军的。夫妻分居两地,军人不能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因此军嫂与丈夫见面的次数是很少的。军嫂要一个人担起两个人的家庭责任,要忍受寂寞和孤独,还要能够承受住压力,经常要一个人面对家庭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正如上图八一军婚网的LOGO释义“军嫂是军人身后最坚实的后盾,军功章有军人的一半更有军嫂的一半”。军婚更多的是爱和理解。为每一个军嫂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