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8.31产妇跳楼事件继续发酵
9月6日凌晨,涉事的榆林市第一医院发布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出示证据证明是家属再三拒绝产妇剖腹产的要求,造成产妇情绪失控跳楼自杀。
然而,视频监控显示,产妇两次“下跪”其实是对疼痛反应的“瘫倒”。院方画蛇添足式的撒谎令舆论导向发生根本性逆转。
然后有媒体报道称“主治医师已经被停职配合调查”,其实是一个很正常的程序,然而媒体却在暗示“医生有问题”。
最新的消息是,卫计委高调宣布将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计委作为专业职能部门,所能处理的只有当时医院和医护人员。在目前事实不清楚(警方的调查尚未给出结论)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卫计委要如何严肃处理?
那么,从医学专业视角来看,导致产妇死亡的最终原即事件最大的责任方,那么这个杀手到底是谁?
剖腹产,是决定性因素?
事件一开始,院方就抛出“家属多次拒绝产妇和医生剖腹产终止妊娠的请求,导致产妇难以忍受巨大疼痛,情绪失控而跳楼自杀”的说法。并且,部分医疗文件的确证明家属在一定程度上坚持自然分娩的意愿。院方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说法,在第二次情况说明中甚至不惜谎称“产妇两次跪求家属允准其剖腹产请求而不得”。
家属则对院方的说法做了针锋相对的回应,坚称没有坚持必须自然生产的主张。开始,家属一面之词言证显然没有院方医疗文件的书证证据性更强。然而,在院方抛出视频截图谎称“产妇两次跪求”,家属则以视频做出有力反击。
这样一来,撒谎的院方显然明显处在舆论的下风。
然而,是不是选择剖腹产是导致产妇选择自杀的决定性因素吗?
显然不是。
怀孕分娩原本是人类繁衍后代的一个自然生理过程,健康成年人不可能不能忍受自然顺产带来的疼痛。
而且,从目前公布的医疗文件看,该产妇的确不存在剖腹产的硬性指征。而且,事实上,分娩过程除了产妇感觉到“不能忍受的”疼痛外,一切正常,很顺利的进入关键的第二产程。
按照一般的规律,初产的第一产程在几小时甚至长达接近20小时,虽然疼痛程度不如第二产程剧烈,但确实最难煎熬的。第二产程虽然疼痛程度大,但是通常持续时间却短得多,一般在十几分钟到不超过2小时。
而且,如果第二产生持续时间长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因此,一旦这个过程不顺利,医生通常会采取医疗干预措施,尽快结束这个过程。
干预,其实就是帮助孩子尽快娩出,这也是负责自然分娩者被称为“助产士”的原因。
总之,该事件中的分娩过程是顺利的,没有剖腹产指征,医院的处置没有问题。
家属即使一直坚持自然分娩,最多是有点“薄情”,也不会对分娩产生根本性影响。
因此,是不是转做剖腹产结束妊娠并不是该悲剧发生的决定性因素。
分娩之痛有多痛,可以导致产妇自杀吗?
人们往往把分娩的疼痛说的异常恐怖,不堪忍受,是天下致痛。事实上,这明显夸大其词。
我们知道,疼痛是伤害性刺激在大脑产生的一种主观感觉。虽然,疼痛程度通常与伤害性正相关,但并非是平行的。
而且,人体本身又多种途径的内源性止痛机制,比如内源性鸦片途径、内源性大麻机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的神经内分泌机制等。严重的疼痛刺激或者在敏感者,疼痛甚至对疼痛的恐惧可以引发血管收缩舒张的紊乱而导致晕厥失去意识。这就是所谓的“疼晕过去”,或者“疼痛过敏”(跟晕血、晕针相同的机制)。
因此,正像俗话所说,人没有享不了的福也没有受不了得罪。同样的,人也没有承受不了的疼痛(这不是冷血,而是科学事实)。
疼痛,真正折磨人的并非疼痛本身,而是疼痛伴随的不良情绪。这是进化得来对于疼痛这种保护机制的强化,动机是促使人们强化愿意产生疼痛的危险因素。
人们对由杏仁核主导的不良情绪并不陌生,日常被人轻轻指责一句都会产生不快甚至郁闷半天。像剧烈疼产生的腭裂情绪体验之折磨人就可想而知了。
分娩最剧烈的第二产生的疼痛,在目前常用的总共3等10级疼痛数字评分量表中通常被评为7到8级。
一般对8级疼痛的描述是:
恐怖。疼痛如此强烈,让人难以保持清晰的思维,往往发生严重的人格改变。如果疼痛一直存在很长时间,经常会使人产生自杀的念头,有时甚至会尝试。
当然,对于少数对疼痛特别敏感的人来说,分娩之痛可能会有更加坏的感受。疼痛发作时,导致产生自杀冲动也不是不可能。
但是,却不会真正导致自杀行为。
产妇的心理问题才是真正罪魁
然而,请注意,分娩的疼痛多数时候是阵发性,只有孩子娩出产道的过程才会有一段连续疼痛。但是,总体上是急性阵发性疼痛。
剧烈疼痛发作时,人的思维会变得不清晰,情绪会不稳定甚至躁狂发作,行为会受到干扰变得不理智或者不能。比如,我们急性腹泻时,急性腹痛发作时都很难坚持走路。这也是,视频中产妇两次被疼痛袭击瘫倒在地的原因。
因此,即便这位产妇对疼痛特别敏感,心理特别脆弱,不能忍受分娩的疼痛,产生自杀的意念。
但是,这种冲动也只能产生在疼痛发作之时。
这时,即使她真的想要将自杀的意念付诸实施为自杀行为,剧痛发作之时也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如果该产妇的确是自己攀上窗台跳窗自杀,那么也只能是发生在疼痛发作的间期,这个时间产妇思维理应是“清醒的”,行为理应是“理性的”。
那么,是什么让“清醒”、“理性”的产妇做出自杀的决定并付诸实施了呢?
要知道,自杀的决策是如此的荒诞、违背“天理人伦”。
正常理智的人,行为是经过权衡利弊后做出,那么是一时冲动这种权衡不呢么完美。
该产妇自杀权衡的一头是分娩疼痛和对于这种疼痛的恐惧。另一头,是产妇自己最最可珍惜和宝贵的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即使不考虑对其他亲人带来的伤害。
显然,能做出这种荒诞决定的,绝对不会是清醒理智的正常人,只能是思想意志被外力所挟持绑架的处在病态心理的人。
目前的资料显示,该产妇没有精神病史。那么绑架她意志的魔鬼只可能有一个,那就是抑郁症——妊娠期抑郁症。
妊娠期抑郁症,该浮出水面了
前段时间,湖南哺乳妈妈携两幼子跳楼事件给公众上了“产后抑郁症”的一课。
但是,妊娠期抑郁症远比产后抑郁症更常见。据统计估算,妊娠期抑郁症发生率在经济发达国家中为7-15%,在贫穷国家则高达19-25%。相比之下,产后抑郁症发生率在10%左右,很大部分产后抑郁症实际上发生于怀孕期间。在有情绪障碍史的孕妇在妊娠期复发的比率更是高达50%。
我们知道,女性本身是抑郁症的危险因素,而孕产期抑郁症发生率高于任何其他时间。但是,人们往往以“怀孕了脾气变坏”忽略掉其中真正的抑郁症患者。
孕产期为什么容易发生抑郁症?原因有很多。
对于女性来说,怀孕是人生最大最重要的事件。大多数女性欢迎怀孕。但是,怀孕本身给女性带来很多现实的和未来的生理心理和生活方面的改变,总体上压力远远大于喜悦和动力。
而且,生理上讲,孕产期间生殖激素、下丘脑 - 垂体 - 肾上腺激素的剧烈变化,都应证明更易于抑郁症的发生。
加之,原本抑郁症患者在孕期由于担心药物的不良作用多数都会停用抗抑郁药物,这也加大抑郁症复发的可能。
总之,系列因素导致女性在孕产期最容易发生抑郁症。
抑郁症是社会自杀的最主要原因,这事人尽皆知的常识。
当然,妇女怀孕期间因为抑郁症而自杀的风险很低,但是并非不可能发生。
综上,该事件中导致该产妇自杀的罪魁最大,也几乎是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其心理问题。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妊娠期或围产期抑郁症。
人们往往把意志力想象成有“意识意志”本身来决定。其实,人的所谓意志是由脑的感觉系统、脑基底部的奖赏和惩戒系统,以及相关的情绪控制系统比如杏仁核、黒质等以化学活性介质的形式将信号传达到大脑额叶,经过综合分析后做出并下达执行指令的。
也就是说,人的意志力本质上是化学反应的结果。
这个系统其实很容易被外源性或内源性的原因绑架,比如精神病(包括抑郁症)、毒品成瘾等,作出病态的决策。自杀就是最常见的体现。
也就是说,导致该事件中产妇自杀的真正的因素并非剖腹产和分娩疼痛,而是产妇说的心理脆性,最大的可能是妊娠期抑郁症。
这么说,并非是为医患双方开脱责任,向死者泼污水。仅仅是提醒大家,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要关注人心理健康问题,这当然包括最需要关爱的孕产妇。
责任
有人说,你这么说是指,错主要在产妇?
不是的。该悲剧最大的责任者当然不是产妇,而是疾病,是产妇的心理疾病。当然,正如上文所述,疾病是化学物质作用的结果,并非病人自己所能自主的。
院方虽然具体的医疗处置没有差错,但是却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的问题,也理应承担相当的责任。因为,患者一旦入院,很大部分监管权就熊患者自己(成年人)和家属让渡给了院方。当产妇进入不准许家属进入的产房开始,监管权就完全交给了医者,也就是院方。这就是所谓“生命相托”的意涵。医护工作人员有限,很难完全照顾到所有患者和细节,这虽然具有一定客观性,却丝毫不影响院方需要承担全部的监管失职责任的事实。
至于家属,即使真的多次拒绝产妇和院方剖腹产的请求和建议,充其量算是不够体谅,有些薄情,并不构成任何现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