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有关情况。会议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介绍,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上半年,部署实施,启动重大事项改革试点,2018年完成改革任务。
《意见》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介绍,驾驶人培训考试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解决驾驶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去年以来,公安部联合交通运输部,着手调研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相关部门多次听取基层公安、交通等部门意见,实地调研驾校、运输企业等相关行业,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组织法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深入论证,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做法。先后3次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保监会、中国残联等20个相关部门意见。《意见》汇集了各方的建议和共识,是政府部门密切协同,并与社会良性互动、合力推动的成果。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
刘钊表示,《意见》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围绕坚持“安全第一、便民利民、开放竞争、公正廉洁”的原则,明确了6个方面、27项主要任务,着力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着力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
《意见》明确,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
刘钊介绍,这项改革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部门、行业、人员多,调整利益深刻,影响面广,必须要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意见》要求,2016年上半年,部署实施,启动重大事项改革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2018年,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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