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发生在贵阳,当事人不是什么大奸大恶的人,也不是社会名流,说白了就是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
张三、李四、王五(这化名起的一点都不走心)三人是同事,经常相约吃饭逛街,费用AA。她们建了个微信群,通过微信转账,由张三负责管账。后来,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账目产生了怀疑,三人大吵了一架,闹得不可开交。为这事,李四在微信上发了条朋友圈,不仅用极其难听的语言辱骂张三“骗朋友钱,你跑不了”,下面还附带了她的身份证截图和一些生活照片。王五也对该信息进行了转发。这条朋友圈在领导、同事、亲朋以及路人甲乙丙丁中传开了。张三多次找到李四王五,要求删除信息,对方却置之不理。最后张三将李四王五告上了法庭。
如果没有最后的对簿公堂,这种事在我们生活中很是常见。微信朋友圈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就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平台,有时候我们觉得受了委屈,或者不爽某人,会发个朋友圈吐槽一下,可能指名道姓,也可能含沙射影,情绪激动时,甚至不惜恶语相向。但是,冷静下来想想,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真的吗?如果不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宣泄的情绪会不会伤及他人,构成侵权。这其中,最最容易侵犯的就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简单的说就是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就是让某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某人在大家眼中是三好丈夫,你到处对他说三道四,让他在大家眼中变成了死渣男,那就是社会评价降低。
通常来说,
侵犯名誉权的手段有两种,
一是侮辱,二是诽谤
1侮辱是指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加上主观上的描述,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从而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比如说用一些贱人、婊子、流氓、人渣、奸夫淫妇等侮辱性的词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描述一个客观的事实,虽然你说的基本事实是真的,但因为加上了能够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主观描述,很容易构成以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2诽谤与侮辱不同的是,侮辱基于的是客观事实然后加上主观负面评价,但诽谤就纯粹是捏造事实。比如说,某文章某蓉某百合明明没有出轨(贵圈真乱),你硬要说人家出轨,并到处散播,这种无中生有就是诽谤。
回到这次事件中,不管张三是不是真的骗了李四王五的钱,李四王五的行为在民事上都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必须停止侵权并赔偿。如果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扩散面达到追诉标准,她们还可能面临诽谤罪的指控,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达到了追诉标准。
所以说,尽管微信朋友圈是自己的,可以尽情晒美食、秀恩爱、撒狗粮,但涉及到他人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你把微信朋友圈当做是一个负面情绪的宣泄口,肆意侮辱诋毁他人,分分钟被告侵权,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