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结婚多少年×(买断工龄款总额÷(70-夫妻某一方参加工作时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谓的买断工龄一说,其实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离婚案件中,若简单的将买断工龄款做个人财产或完全视为共同财产处理,都不公平,容易计划矛盾,那么离婚案件中,针对夫妻某一方的“买断工龄款”,如何做分割处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看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什么。买断工龄款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属性,其本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包含对职工过去工作贡献的奖励以及未来生活的额保障,与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非常类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可参考婚姻法解释(2)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2)14条,可得出买断工龄款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示如下:
买断工龄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结婚多少年×(买断工龄款总额÷(70-夫妻某一方参加工作时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举个例子,夫妻二人离婚,男方25岁参加工作,与女方结婚20年后离婚,此时丈夫获得公司买断工龄款45万元,那么买断工龄款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金额为20×(45÷(70-25))=20万,即该2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他25万原则上为男方个人财产。
该处理的思路为将发给职工的买断工龄款,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若干份,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款项即为共同财产,职工婚前及离婚后的买断工龄款即为个人财产,该处理方式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是比较公平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2)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